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俊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俊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