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献号 】1-3077
【原文出处】世界农业
【原刊地名】京
【原刊期号】199603
【原刊页号】9-12
【分 类 号】F2
【分 类 名】农业经济
【 作  者 】杨森林
【复印期号】199606
【 标  题 】欧盟农业保护主义的历史与现实根源
【 正  文 】
    （杭州商学院国际经贸系  杨森林）
            一、农业保护主义的历史渊源
    早在17世纪以前，西欧一些国家就制定了不少有关农产品贸易的法令。由于当时农业生产力水平低下，国内市场的主要矛盾是食品供应不
足，政府普遍采取课征重税和出口许可等措施，严格限制农产品输出，以遏制食品价格上涨。随着农业生产条件的改善，农产品开始出现剩余
，西欧各国及时调整了农产品贸易的政策走向，在放宽出口限制的同时，重点转向限制进口。从17世纪中叶起，英国颁布了一系列加征农产品
进口税的法令，其中大多数属于禁止性关税。18世纪时，由于英国人口增长缓慢，加剧了谷物生产与消费之间的结构不平衡，谷物进口已被完
全禁止。直到1846年英国废除了“谷物法”，才相对放宽对农产品进口的限制。
    法国和德国历史上的农业政策与英国大同小异。18世纪40―80年代，法国为了缓和食品匮乏危机，曾谨慎地开放过农产品市场。1789年资
产阶级革命爆发，宣告这一短暂的自由贸易时期的结束。在随后的70年里，法国经济被称为是欧洲保护主义倾向最严重的国家。直到1860年拿
破仑三世当政后，才有所松动。但好景不长，1882年法国国民议会通过法令，严格限制进口谷物和棉花。
    19世纪前的德国，农业保护主义也十分盛行。例如，1760―1795年，德国仅关税一项收入就占全部收入的1/4，关税之高可见一斑。 1818
年“普鲁士关税法”的通过，尤其是1834年“德意志关税同盟”的建立，在对外贸易方面实行了温和的自由主义，除食糖等极少数产品外，几
乎免征所有进口货物的关税。为抵制来自北美和俄国的廉价谷物倾销，从1879年起，德国恢复对谷物进口征税。1892年，卡普里维政府和欧洲
各国订立了贸易条约，德国方面降低了牲畜、小麦和黑麦的进口税，立即遭到农场主联盟的强烈反对，不久，又恢复了高额关税。
    进入本世纪后，西欧各国为了适应新的外部竞争环境，纷纷调整商业政策，在维持高关税的基础上，有些国家开始实行农产品价格保障制
度。1929―1932年世界经济大萧条时期，许多欧洲国家农产品价格下跌了2/3，仅英国就有8.2万ha农田抛荒，西欧农业保护主义达到空前高峰
。二战之后，西欧国家逐渐降低了工业品的关税水平，然而，农产品贸易壁垒却有增无已。
    欧盟成立后不久就形成了保护主义色彩浓重的“共同农业政策”。欧盟的农业保护具有两个特点：（1）保护力度不断加大。 西欧农业名
义平均保护率30―50年代初约30％，1956/57年度为38％，1963/64年度为47％，1968/69年度达到62％。欧盟成立后短短10年时间， 保护程度
提高了近1倍；（2）保护覆盖面越来越宽。70年代以前，欧盟农业自给率还不高，受保护的农产品不到60％。从70年代起，尤其在希腊、西班
牙和葡萄牙3国加入欧盟后，保护范围迅速扩大。目前， 除少数热带农产品外，受保护的农产品已高达94％。
            二、农业保护主义的现实原因
    现代社会的发展使欧盟农业产值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和农业就业人数日趋下降，可是，农业在欧盟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却并未受到影响
。数百年来对其实行特殊保护的传统政策不但没有削弱，反而趋于增强。共同农业政策甚至与关税同盟一起被称为欧洲经济一体化的两大支柱
。究其缘由，除了农业本身所具有的战略性质外，它还同欧盟各国的社会、政治及经济等许多问题纠结在一起。
    欧盟国家人多地少，历史上曾多次发生饥荒，引起社会的剧烈动荡。二战期间及战后初期食品短缺、饱受饥饿之苦的悲惨情景仍历历在目
。他们认识到，如果一个国家农产品尤其粮食主要依赖从国外进口的话，隐伏着极其危险的政治和经济脆弱性，一旦发生事变，易受制于他国
。所以，战后欧盟国家普遍把实现农产品自给自足和建立食品供应保障体系置于国家安全的首位。
    西欧政治文化带有很深的封建残余的资本主义大地产制的烙印，农业一直是欧盟各成员国政治最敏感的部门，从议员到政府官员都或多或
少地与农业社会有一定的关系。他们当中不少人还直接从事与农业有关的商业经营活动，农业保护政策给他们带来很大的好处。因此，他们千
方百计利用手中的权力，在欧盟和国家两级决策中施加影响，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欧盟农民人数虽已今非昔比，但在各成员国的选民区中仍占有很大比重。像希腊、西班牙和葡萄牙等农业比重较大的国家，农民的政治倾
向在大选中至关重要。大多数政党为了争取农民的选票，都不敢轻易得罪农民，在重大农业决策上处处为农民说话，竭力用行动证明他们是农
民利益的坚定捍卫者。在大多数欧盟国家中都建有许多影响很大的农民组织，到90年代初，总数已达130多个。此外， 还有为数众多的与农业
关系密切的行业组织，它们由农产品销售商和加工商等组成，一旦认为政府某项政策或决定有损农业利益时，它们就会迅速采取抗议行动，迫
使政府改变立场。例如，当法国政府于1991―1992年同意欧盟部长理事会关于共同农业政策改革以及1992―1993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
有关农产品贸易决议时，愤怒的法国农民举行了声势浩大的示威活动，并封锁道路，导致全国交通瘫痪。
    在欧盟总部和所有成员国都有许多农业院外活动集团从事频繁的游说活动，积极影响两级农业决策。欧盟“农业组织专门委员会”是代表
欧盟农民利益的最高组织，它由各成员国全国性农民组织联合组成，拥有49个专职人员进行游说活动。总部设在伦敦的“英格兰及威尔士全国
农民联盟”240个专职人员与英国两院和政府保持经常联系。 它还联合苏格兰和北爱尔兰的农民联盟，向长驻布鲁塞尔欧盟总部的“英国农业
局”提供活动经费。这些农业院外活动集团财力雄厚，经常开会研究对策，为农业决策者在制定政策时提供咨询，确保农业利益免受损害。
    在欧盟各国，农业属于比较利益较低的部门，近几十年来，农产品价格与工业品价格的剪刀差不断扩大，农民的相对收入实际在下降。如
果对农业不加以扶持和保护的话，大批农民势必放弃农业生产，流入城市寻找工作机会，使欧盟各国本来就很严峻的失业形势雪上加霜，从而
引起严重的社会问题。
            三、农业保护主义的负面效应
    欧盟的农业保护机制是通过“共同农业政策”运作的。它对外采取征收名目繁多和灵活多变的进口税、抬高进口门槛价格、实行季节和数
量限制等措施，阻止其他国家农产品进入欧盟市场；对内则实行价格支持制度，用最低保障价格刺激农业生产。
    价格支持制度的特点是把价格支持与产量直接挂钩，即收入与产量成正比。农民为了增加产量，只好实行规模经营与集约经营。从正面效
应来看，自1962年“共同农业政策”形成以来，欧盟在短期内实现了“保障食品供应、稳定市场和增加农民收入”的原定目标。但同时也产生
了严重的负面效应。
    受市场保护和价格保障双重利益机制的驱使，欧盟农民不惜以长期的环境成本换取短期的农业收益，依靠增加单位面积土地上的化学投入
获取高产。如法国和英国1963―1993年间的化肥施用量分别增加了4 倍和4.5倍。由于大量无机化合物的渗入，致使欧盟国家许多河流、 湖泊
和沿海水域富营养化。尤其在荷兰和丹麦之间的沿海和亚得里亚海沿岸水域，巨藻大量繁殖，因缺氧使大批海洋生物死亡。这种情况还严重危
及欧盟居民的健康，据欧盟委员会估计，法国、英国和德国分别有80万、85万和250 万居民饮用水中硝酸盐的含量超过了欧盟饮用水卫生标准
。此外，大量施用杀虫剂造成土壤和地表水富含毒性，据英国上院一次听证会透露，仅英格兰一地，每年就有3000多例居民杀虫剂中毒事件。
    为了扩大耕地面积以便于大型农业机械操作，乱砍滥伐森林、破坏草地，引起严重水土流失。据英国土壤协会报告称，英国每年每公顷的
水土流失达40余t。从1945年起，英国的天然草原植被几乎消失殆尽，30％―50％的天然灌木林群落已消失。
    为了获取高产，欧盟农民改变了传统的农业耕作和饲养方式，按商业化大规模生产的要求，大量选用现代生物遗传基因调控技术培育的动
植物品系。所需的种子和种畜，主要依靠少数几家经营良种的跨国公司供应。如荷兰的3家种子公司提供了该国种子需要量的70％； 而丹麦的
种子市场则被两家种子公司所垄断；法国的苹果品种93％是从北美引进的；西班牙、葡萄牙和法国南部地区的杏仁生产者，几乎全部选用高产
的加利福尼亚品种。欧盟农产品品种单一化趋势不仅导致遗传物质种类减少，而且降低了物种适应自然环境变化的能力。从长远的观点看，其
结果恰恰与欧盟的食品安全的宗旨背道而驰。至于在科学研究意义上的损失更是难以估计。
    1992年欧盟部长理事会制定了第三次共同农业政策改革计划，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是这次改革的五大目标之一，其主要精神体现在“欧共体
2078/92法令”关于“农业环境计划”中。 该法令要求欧盟各国的农业生产方式必须与农业生态环境相协调。为了达到这个目标，欧盟提出了
以下几点具体措施：（1）要求减少化肥和农药的施用量， 增加施用有机肥；（2）鼓励农业生产多样化及退耕还牧、还林；（3）降低单位面
积草地的放牧密度；（4）提倡有助于保护生态环境、 自然资源和自然景观的农业耕作方式；（5）注意对休耕地和林地的养护；（6）因保护
环境需要而休耕的土地，休耕期不得少于20年；（7）加强对公共土地以及用于休闲活动的土地的管理。
    然而，欧盟关于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预定目标能否实现，许多人持怀疑态度。撇开其他因素不论，仅从共同农业政策改革方案本身来看，
至少存在两个致命缺陷：（1）“农业环境计划”头5年内（1993―1997年）用于奖励的财政预算平均每年只有4亿埃居（1埃居＝1.3美元），只
有共同农业政策预算总额350亿埃居的1％左右，欧盟每公顷耕地只摊到3埃居，这么少的奖励金额很难起到激励作用。（2）这次共同农业政策
改革主要采取压缩耕地面积的办法控制产量，而不是直接从产量上加以限制。根据美国的经验，这种间接的以压缩种植面积减少产量的办法受
“动力传递损耗效应”作用，效果并不理想。尽管欧盟降低主要农产品价格，但按照目前欧盟农业生产边际成本，对大多数生产效率高的农民
来说，增加产量仍然有利可图。欧盟农民完全可以一方面压缩种植面积从政府那里得到补偿，另一方面通过提高单产达到增加产量的目的。所
以，不能从根本上缓和因掠夺性经营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的压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