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献号 】1-2810
【原文出处】中国乡镇企业报
【原刊地名】京
【原刊期号】19961121
【原刊页号】⑴
【分 类 号】F22
【分 类 名】乡镇企业与农场管理
【 作  者 】纪才
【复印期号】199612
【 标  题 】《乡镇企业法》出台后农业部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
    制定的第一部行政法规――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 正  文 】
    本报讯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加强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高
资产运营效益，促进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农业部乡镇企业局近日印发了《乡镇企业集体资
产管理办法》。这是《乡镇企业法》出台后农业部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第一部行政法规。
    《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共分为8章33 条。包括总则、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权登记、
资产管理责任、附则等章节。
    “办法”规定，乡镇企业集体资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集体投资形成的，属农村社区范围内全体农民或部分农民共同所有的资产。
集体资产管理应实行政企分开，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其进行侵犯。
    “办法”要求，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界定实行产权登记制度。由企业或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提交资产所有权界定报告，经乡级乡镇
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县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确认，进行产权登记。
    “办法”将下列投资形成的资产界定为乡镇企业集体资产。包括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和经有偿转让形成的资产；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各种形式投资形成的资产；集体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集体企业享受国家各种优惠政策所形成
的资产及增值部分；集体企业拥有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无形资产；集体企业接受捐赠、馈赠等形成的资产；集体企业出资购买的国库券、
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在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乡村集体企业按照章程、合同、协议所占有的
资产份额；因历史及其他原因，没有法律依据归属的资产。
    “办法”规定，发生下列情形，必须进行评估：
    （1）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
    （2）用乡镇企业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兼并、拍卖、 转让、抵押、经济担保；
    （3）用乡镇企业集体资产参股， 或以股份的形式将存量资产折股量化或折股出售；
    （4）用乡镇企业集体资产联营、合资、合作经营；
    （5）含有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的企业终止或停业。 集体资产评估实行客观、公正、真实、合理、科学、全面的原则。
    “办法”规定了乡镇企业集体资产产权登记制度。凡含有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的企业，依法设立、分立、合并、迁移、停业、终止以及改变
名称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变更或注销登记后，应在一个月内向县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集体资产的开办、变更、注销产
权登记。产权登记应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依据，同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企
业行政管理部门发给《乡镇企业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乡镇企业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由农业部乡镇企业局统一印制。
    “办法”规范了集体资产管理责任。
    乡镇企业集体资产发生产权纠纷或对产权界定有争议的，可向县级以下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提请仲裁。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
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后60日内作出复议
决定。也可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侵占或损坏集体资产的，应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不能返还或恢复原状的，应当照价赔偿。
    平调、侵犯集体资产权益，造成集体资产损害的，应依法赔偿或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乡镇企业集体资产，不按规定提取折旧费和其他基金，或者不按时交纳承包款项、租赁费用的，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
定，承担违约责任。
    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管理人员失职，造成集体资产损失、损坏的，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应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办法”还明确了集体资产管理机构。
    农业部乡镇企业局负责全国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
企业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乡镇企业投资者是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乡镇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应按民主管理的原则，建立健
全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农民大会或农民代表大会为管理乡镇集体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乡（镇）村农民行使乡镇企业集体资产所
有权，可设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和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经营公司。
    农民大会或农民代表大会负责选举产生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制定和审议集体资产经营公司章程及资产经营管理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等
重大事务。
    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农民大会或农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承担农民大会或农民代表大会赋予的各项权力和义务。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
可设在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或与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
    集体资产经营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的经营实体，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