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献号 】1-1266
【原文出处】真理的追求
【原刊地名】京
【原刊期号】199903
【原刊页号】23～27
【分 类 号】D4
【分 类 名】中国政治
【复印期号】199904
【 标  题 】中国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背景和意义
【 作  者 】田丹
【 正  文 】
    中国政府继1997年10月签署《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之后，    又于1998 年10 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
nternational Con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又译《公民、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标志着我国在人权事业建设和参与国际人
权领域合作方面，又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在国内外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公约的基本内容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联合国继《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之后通过的国际人权宪章体系的第
三个文件，是“国际人权公约”的组成部分之一。它首次在世界范围内用法律的形式，确定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这个公约在50年代由联合国人
权委员会起草，后由联合国第三委员会即社会、人道和文化事务委员会逐条审议。1966年12月16日，第21届联合国大会作出第2200A 号决议，以
106票一致通过此公约，并开放给各国签字、 批准和加入。  到1998年底止，加入的已有140个国家。
    公约包括序言和六个部分。序言和第一、三、五条，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内容几乎完全一样，只是侧重点有所不同。
    序言中强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不可分割，同等重要（国际上称为“两权不可分离”原则），各国有义务促进人
权，个人基于对他人和社会负有义务，也应为促进人权而努力。
    公约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作了具体规定。这些权利和自由包括：生命权，人身自由和安全权，免受酷刑权，不得使为奴隶和免于奴役的自
由，法律人格权，司法补救权，不受任意逮捕、拘役或放逐的自由，公正和公开审讯权，无罪推定权，私生活、家庭、住房或通信不受任意干涉
的自由，迁徒和选择住所的自由，享有国籍的权利，婚姻家庭权，财产所有权，思想、良心和宗教的自由，享有主张和结社的自由，参政权，等
等。
    为防止权利被滥用于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公约对某些权利的享受作了限制，如规定对宗教信仰自由、言论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等，
在保障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以及道德或他人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范围内，可依法加以限制。公约还允许缔约国在社会紧急状态威胁到
国家生存并经正式宣布时，限制某些权利的享受。
    公约自1948年提出到1966年通过，历经18年。这期间，正是非殖民化运动蓬勃兴起的时候，大批赢得独立的亚非拉国家积极参加国际政治生
活，他们在人权问题上提出了反帝、反殖、维护民族独立的主张。在他们的争取和坚持下，公约也包含了反映新独立的发展中国家的一些要求。
公约第一条规定：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自由谋求其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并自由处置其自然财富
和资源。同时，公约还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禁止战争宣传和煽动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少数民族享有自己文化、信仰自己宗教、使用
自己语言的权利。公约强调民族自决权，维护民族独立，突破了西方传统的人权概念。
    从总体看，《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体现了社会的进步潮流，对世界人权事业的发展起了促进作用，与我国法律大体上是衔接的。
            中国签约是水到渠成
    中国政府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中国人权事业发展合乎逻辑的结果，是水到渠成。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现代史上最早提出
“人权”口号的政党之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革命，从一定意义上讲，可以说是争取人权的革命。早在江西中央苏区，就颁布了一系列保障
人权的法律。抗日战争时期，在共产党领导的各个抗日民主根据地，都颁布了保障人权的的条例。新中国的成立，人民群众“翻身解放，当家作
主”，标志着中国人权事业的历史性飞跃。我国的人民政府既努力于发展人民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又重视维护公民的政治权利。“文化大
革命”中曾一度出现公民政治权利受到践踏的现象，但“文革”结束后得到彻底的纠正。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在推行经济体制
改革的同时，大力推行政治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保障公民享有充分的政治权利。改革开放20年来，中国根
本的民主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加强并逐步完善。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四个五年计划及2010年远
景目标纲要，兴建三峡水利工程等重大事项的决策，中央政府领导人的任免，无一不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和通过。国家根本大法宪法
的修改，国家各种基本法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的制定，也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和通过的。中国
基层民主也显著扩大。全国农村普遍推行村民自治制度。各地农民群众采取直接的秘密的和差额选举的方式，选出本村的自治机构――村民委员
会和村干部，并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定期举行全村民主生活日。城镇的职工代表会议和居民委员会的职能和作用也得到加强。上
述情况，为中国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
    中国确定和贯彻依法治国的方针，制定一系列法律，保证民主政治的法制化。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对
公民的人身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和宗教信仰等自由以及男女平等、各民族平等的权利，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改革开放2
0年来，我国制定了360多部法律，其宗旨和原则， 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基本一致。有的还超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的规定。如公约规定，对犯罪的怀孕妇女不执行死刑；而我国法律则规定，对犯罪的怀孕妇女不判死刑。中国初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保障人权
的法律体系，这为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提供了法律基础。
    中国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符合中国在国际人权事务方面的一贯立场。中国一贯尊重《联合国宪章》促进人权和基本自
由的宗旨和原则，积极参与和维护国际人权领域的合作与交流。中国迄今已批准或加入了17个国际人权公约（美国是15个）。对已加入的人权公
约，中国政府认真履行公约所规定的义务，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措施，严格履行公约的规定，并按时向联合国提交有关公约执行情况
的报告。
    中国一贯积极评价《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是两公约是在1966年通过的，当时中华人民
共和国还没有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未能参加两公约的起草和制定工作，两公约也未能充分反映中国的立场。因此，签署、批准两公约需要
一个过程。经过相当时期的酝酿和准备，1997年10月27日和1998年10月5日，中国政府先后签署了两个公约。据了解， 目前中国有关部门正在对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进行积极、认真的研究，到条件成熟时将报请全国人大讨论、批准。
    根据国家主权原则，缔约国加入某项国际人权公约时，可以对某些条款加以保留。
    西方发达国家批准加入“国际人权公约”时，大都提出了保留条款。美国至今未批准加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美国1977年
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5年后，即1992年才批准加入。美国批准加入时，提出了5条保留、5条谅解、4条声明和1个附加条件。
“谅解”和“声明”实际上也是保留，其保留数量之多远远超过其他国家。美国还声称，联邦批准的国际公约，各州不一定执行。这使得联合国
人权事务委员会都批评美国的做法与国际法公约的宗旨不符。
    我国的人权专家和许多国家的人权专家一样，不赞成美国那种“抽象肯定、具体否定”的做法。但是我国的许多专家认为，我国在批准、加
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时，应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对公约中的某些条款予以必要的保留。
            中国签约意义重大
    中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是联合国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我国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受到举世瞩目。国外舆论认为，这
表明“中国对人权的重视和充满信心”，“将对国际人权事业产生积极的影响”。
    对国内而言，我国签署并在适当时候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将对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和政治权利更充分的实现，产生积
极的促进作用。
    1998年12月10日，中国人权研究会举行《世界人权宣言》五十周年纪念会，江泽民主席致信祝贺。信中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特
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和人民将人权的普遍性和中国的具体国情结合起来，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作出了巨大的努力，取得举世瞩目的成
就。中国已经加入17个国际人权公约，去年和今年又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们要继
续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依法治国，进一步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充分保障人民依法享受人权和民主自由权利。我们愿与国际社会一道，为缔造一个
公道合理、和平繁荣的世界作出自己的贡献。”
    据报载，不久前，徐文立、王有才等人歪曲利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策划成立所谓“中国民主党”，勾结境外敌对组
织和敌对分子，接受其资助，从事颠覆国家政权、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被司法机关依法惩处。那是罪有应得。
    中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集会、结社、信仰等自由权利，但行使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的权利。如前所述，联
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规定言论、集会、结社等自由的同时，也明确规定，行使这些权利时要受到必要的限制，不得损害国家
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等等。而徐文立等人的活动，危害了国家安全。任何国家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都是要依法惩处的，中国当然也
不例外。
    西方有些人和媒体对中国惩处徐文立等人提出指责，是没有道理的。美国法律规定，任何人在竞选活动中不得接受境外资金援助。难道中国
能允许一些人接受境外资助从事颠覆中国政府的活动吗？
    西方有的媒体说，徐文立等人是因为散发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而被逮捕的。那真是荒唐可笑！我国早就出版了大量人权方面
的书籍，《世界人权约法总览》、《人权基本文献要览》等书原封不动地刊载了国际人权文书，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国报
刊对公约作过详细介绍。我国一直在人民群众中普及法律知识，包括国际人权公约的知识，怎么会因为散发《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而
治罪？事实是徐文立等人从事了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触犯了宪法和刑法。国家安全关系到全国人民的利益，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予以惩处，
正是保证人权法规得以健康实行的必要举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