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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 管理 体制 与 生产 经营   
０６０１
１９８４ 年 ４月 ７ 日   
 国务院                       
                   工业 产品 生产 许可 证 试行 条例    
               （１９８４ 年 ４月 ７ 日 国务院 发布 ）  
     第 一 条    为了 加强 产品 质量 管理 ， 确 保 重要 工业 产品 的 质量 ，
 特 制定 本 条例 。 
     第 二 条    凡 实施 工业 产品 生产 许可 证 的 产品 ，
 企业 必须 取得 生产 许可 证 才 具有 生产 该 产品 的 资格 。 对于 国家 计划 
 产品 ， 应 按照 国家 计划 组织 生产 。
 没有 取得 生产 许可 证 的 企业 不得 生产 该 产品 ， 各 级 经济 管理 部门 不 
 得 安排 计划 ，
 不得 供应 原材料 、 动力 和 提供 生产 资金 。 
     第 三 条    生产 许可 证 的 实施 ， 由 国家 经济 委员会 （ 以下 简称 
 国家 经委 ） 统一 组织 领导 ， 产品 归口 管理 部门 负责 审核 、 发 证 ，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经济 委员会 （ 以下 简称 地方 经委 ） 协助 管理 。 
    （ 一 ） 国家 经委 的 职责 任务 是 ： 
    １．   督促 、 检查 本 条例 的 贯彻 实施 ； 
    ２．   制定 生产 许可 证 管理 办法 ； 
    ３．   审批 实施 生产 许可 证 的 产品 目录 和 分批 实施 计划 ，
 并 对 执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４．  审核 各 部门 制定 的 生产 许可 证 实施 细则 ， 审批 测试 、 
 检验 单位 ； 
    ５．   规定 生产 许可 证 编号 办法 ； 
    ６．   统一 公布 取得 生产 许可 证 的 企业 、 产品 名单 ； 
    ７．   仲裁 有关 颁发 生产 许可 证 的 争议 事项 。 
    （ 二 ） 国务院 产品 归口 管理 部门 负责 归口 产品 生产 许可 证 的 
 颁发 和 管理 、 监督 工作 。 
    （ 三 ） 地方 经委 协助 国家 经委 和 产品 归口 管理 部门 做 好 生产 
 许可 证 的 颁发 和 管理 、 监督 工作 。 
     第 四 条    企业 取得 生产 许可 证 必须 具备 以下 条件 
    （ 一 ） 企业 必须 持有 工商 行政 管理 部门 核 发 的 营业执照 ； 
    （ 二 ） 产品 必须 达到 现行 国家 标准 或 专业 标准 （ 部颁 标准 ， 
 下同 ）； 
    （ 三 ） 产品 必须 具有 按 规定 程序 批准 的 正确 、 完整 的 图纸 或 
 技术 文件 ； 
    （ 四 ） 企业 必须 具备 保证 该 产品 质量 的 生产 设备 、
 工艺 装备 和 计量 检验 与 测试 手段 ； 
    （ 五 ） 企业 必须 有 一 支 足以 保证 产品 质量 和 进行 正常 生产 的 
 专业 技术 人员 、 熟练 技术 工人 及 计量 、 检验 人员 队伍 ， 并 能 严格 
 按照 图纸 生产 工艺 和 技术 标准 进行 生产 、 试验 和 检测 ； 
    （ 六 ） 产品 生产 过程 必须 建立 有效 的 质量 控制 。 
     第 五 条    企业 申请 生产 许可 证 ， 必须 向 产品 归口 管理 部门 提出 ，
 并 抄报 地方 经委 。 产品 归口 管理 部门 接受 企业 申请 后 ， 应 即 组织 
 测试 、 检验 单位 并 吸收 企业 所在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有关 人员 参加 ，
 对 申请 企业 的 有关 产品 和 生产 技术 条件 进行 检查 和 评审 。 凡 符合 
 第 四 条 规定 的 ， 发给 生产 许可 证 ，
 并 报 国家 经委 汇总 ， 统一 公布 名单 。 经 检查 、 评审 不 合格 的 ， 允许 
 企业 经过 整顿 ， 达到 条件 后 ， 再次 提出 申请 。 对 实施 生产 许可 证 的 
 工业 产品 进行 测试 和 检验 的 单位 ， 由 产品 归口 管理 部门 提出 ， 报国家 
 经委 审批 。 
     第 六 条    产品 归口 管理 部门 应当 根据 产品 的 特点 ，
 确定 生产 许可 证 的 有效期 。 生产 许可 证 到期 或 虽 未 到期 而 现行 国家 标准 或 专业 标准 作 了 修改 的 ， 要 重新 进行 检查 和 评审 。 产品 归口 
 管理 部门 和 地方 经委 要 对 取得 生产 许可 证 的 企业 加强 日常 监督 ， 
 进行 定期 复查 和 不 定期 抽查 。 
     第 七 条    取得 生产 许可 证 的 产品 ， 必须 在 该 产品 包装 上 标明 
 生产 许可 证 编码 和 批准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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