０５３
 民事 知识 产权 ０１０３
１９８２ 年 ８月 ２３ 日 
 第 ５ 届 全 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 法  
      １９８２ 年 ８月 ２３ 日 第 ５ 届 全 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第 ２４ 次 会议 通过 ）  
     第 一 条    为了 加强 商标 管理 ， 保护 商标 专用 权 ，
 促使 生产者 保证 商品 质量 和 维护 商标 信誉 ， 以 保障 消费者 的 利益 ， 
 促进 社会主义 商品经济 的 发展 ， 特 制定 本 法 。 
     第 二 条   
 国务院 工商 行政 管理 部门 商标局 主管 全 国 商标 注册 和 管理 的 工作 。 
     第 三 条    经 商标局 核准 注册 的 商标 为 注册 商标 ，
 商标 注册人 享有 商标 专用 权 ， 受 法律 保护 。 
     第 四 条    企业 、 事业单位 和 个体 工商业者 ， 对 其 生产 、 制造 、 加工 、
 拣选 或者 经销 的 商品 ， 需要 取得 商标 专用 权 的 ， 应当 向 商标局 申请 注册 。 
     第 五 条    国家 规定 必须 使用 注册 商标 的 商品 ， 必须 申请 商标 注册 ，
 未 经 核准 注册 的 ， 不得 在 市场 销售 。 
     第 六条    商标 使用 人 应当 对 其 使用 商标 的 商品 质量 负责 。
 各 级 工商 行政 管理 部门 应当 通过 商标 管理 ， 监督 商品 质量 ， 制止 欺骗 
 消费者 的 行为 。 
     第 七 条    商标 使用 的 文字 、 图形 或者 其 组合 ， 应当 有 显著 特征 ，
 便于 识别 。 使用 注册 商标 的 ， 并 应当 标明 “ 注册 商标 ” 或者 注册 标记 。 
     第 八 条    商标 不得 使用 下列 文字 、 图形 ： 
    （１）   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 国家 名称 、 国旗 、 国徽 、 军旗 、
 勋章 相同 或者 近似 的 ； 
    （２）   同 外国 的 国家 名称 、 国旗 、 国徽 、 军旗 相同 或者 近似 的 ； 
    （３）   同 政府 间 国际 组织 的 旗帜 、 徽 记 、 名称 相同 或者 近似 的 ； 
    （４）   同 “ 红十字 ”、“ 红新月 ” 的 标志 、 名称 相同 或者 近似 的 ； 
    （５）   本 商品 的 通用 名称 和 图形 ； 
    （６）   直接 表示 商品 的 质量 、 主要 原料 、 功能 、 用途 、 重量 、
 数量 及 其他 特点 的 ； 
    （７）   带有 民族 歧视 性 的 ； 
    （８）   夸大 宣传 并 带有 欺骗 性 的 ； 
    （９）   有害 于 社会主义 道德 风尚 或者 有 其他 不良 影响 的 。 
     第九 条    外国人 或者 外国 企业 在 中国 申请 商标 注册 的 ，
 应当 按 其 所属 国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 签订 的 协议 或者 共同 参加 的 国际 条约 办理 ，
 或者 按 对等 原则 办理 。 
     第 十 条   
 外国人 或者 外国 企业 在 中国 申请 商标 注册 和 办理 其他 商标 事宜 的 ， 
 应当 委托 国家 指定 的 组织 代理 。 
     第二 章    商标 注册 的 申请   
     第 十 一 条    申请 商标 注册 的 ，
 应当 按 规定 的 商品 分类 表 填报 使用 商标 的 商品 类别 和 商品 名称 。 
     第 十 二 条    同一 申请 人 在 不同 类别 的 商品 上 使用 同一 商标 的 ，
 应当 按 商品 分类 表 分别 提出 注册 申请 。 
     第 十 三 条    注册 商标 需要 在 同一 类 的 其他 商品 上 使用 的 ，
 应当 另行 提出 注册 申请 。 
     第 十 四 条    注册 商标 需要 改变 文字 、 图形 的 ， 应当 重新 提出 注册 
 申请 。 
     第 十 五 条    注册 商标 需要 变更 注册人 的 名义 、 地址 或者 其他 注册 
 事项 的 ， 应当 提出 变更 申请 。 
     第 三 章    商标 注册 的 审查 和 核准   
     第 十 六 条    申请 注册 的 商标 ， 凡 符合 本 法 有关 规定 的 ，
 由 商标局 初步 审定 ， 予以 公告 。     第 十 七 条    申请 注册 的 商标 ，
 凡 不 符合 本 法 有关 规定 或者 同 他人 在 同一 种 商品 或者 类似 商品 上 已经 
 注册 的 或者 初步 审定 的 商标 相同 或者 近似 的 ，
 由 商标局 驳回 申请 ， 不予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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