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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 合同 ０１０２
                          农副产品 购销 合同 条例   
                  （１９８４ 年 １月 ２３ 日 国务院 发布 ）  
     第 一 条    为了 保护 农副产品 购销 合同 当事人 双方 的 合法 权益 ，
 有 计划 地 发展 农副业 商品生产 ， 安排 好 市场 供应 ， 协调 产 、 供 、 销 之间 的 关系 ，
 改善 经营 管理 ， 提高 经济 效益 ， 明确 经济 责任 ， 保证 国家 计划 的 执行 ，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 经济 合同 法 》 的 规定 ， 特 制定 本 条例 。 
     第 二 条    本 条例 适用 于 依法 成立 的 国营 农场 、 农村 社队 、
 国家 规定 的 农副产品 收购 单位 、 合作 经济 组织 、 以及 一切 企业 、
 事业单位 等 法人 之间 签订 的 农副产品 购销 合同 。 
     个体 经营 户 和 农村 社员 、 重点 户 、
 专业户 同 法人 之间 签订 农副产品 购销 合同 ， 应 参照 本 条例 执行 。 
     第 三 条    订立 农副产品 购销 合同 ， 必须 遵守 国家 法律 ， 符合 国家 政策 ，
 贯彻 计划经济 为主 、 市场 调节 为 辅 的 原则 ， 兼顾 国家 、 集体 、 个人 三 者 的 利益 。
     第 四 条    农副产品 购销 合同 ， 除 即时 清结者 外 ， 必须 以 书面 形式 签订 。
 在 签订 农副产品 购销 合同 时 ， 当地 人民 政府 根据 实际 情况 和 可能 ，
 可 组织 签订 包括 农副产品 收购 和 生产资料 供应 两 方面 内容 的 结合 合同 。 
                        第 二 章    合同 的 签订 与 履行   
     第 五 条    农副产品 购销 合同 依法 订立 后 ， 即 具有 法律 约束 力 ，
 当事人 双方 必须 恪守 信用 ， 严格 履行 ， 任何 一方 不得 擅自 变更 或 解除 。 
     第 六 条   ① 国务院 决定 ，自 年 起 改革 农副产品 统购 、 派购 制度 ， 现 按 １９
８５ 年 １月 １ 日 《 中共中央 、 国务院 关于 进一步 活跃 农村 经济 的 十 项 政策 》
 的 有关 规定 执行 。 属于 国家 统购 、 派购 范围 的 农副产品 的 购销 ，
 必须 按照 国家 下达 的 统购 、 派购 任务 （ 牧区 畜产品 按 国家 确定 的 收购 基数 ） 签订 合同 。
     属于 议购 的 农副产品 和 完成 国家 统购 、
 派购 任务 后 允许 上市 的 农副产品 的 购销 ， 可 由 当事人 双方 协商 签订 合同 。 
     第 七 条   ② 为了 保证 农副产品 统购 、 派购 任务 的 完成 ，
 除 国家 另 有 规定者 外 ， 对于 统购 、 派购 任务 内 的 农副产品 ， 是 边 交售 、 边 上市 ，
 还是 必须 在 完成 统购 、 派购 任务 后 才能 上市 ， 各 省 、 市 、 自治区 人民 政府 可 根据 不同 情况 ，
 因地制宜 地 做出 规定 。 
     第 八 条    农副产品 购销 合同 ， 应 包括 下列 主要 内容 ： 
     一 、 产品 的 名称 。 使用 的 产品 名称 必须 准确 ， 使用 地区性 习惯 名称 时 ，
 当事人 双方 应 取得 一致 意见 。 
     二 、 产品 的 数量 和 计量 单位 。 必须 明确 规定 产品 的 数量 、
 计量 单位 和 计算 方法 ， 不得 使用 含混不清 的 计量 概念 。 
     有些 产品 在 签订 购销 合同 时 ，
 应 根据 有关 部门 的 规定 或 实际 情况 确定 超 欠 幅度 、 合理 损耗 和 正负 尾差 。 
     三 、 产品 的 品种 、 等级 和 质量 。 产品 的 品种 、 等级 、 质量 ，
 有 国家 标准 的 ， 按 国家 标准 执行 ； 无 国家 标准 而 有 部颁 标准 的 ， 按 部颁 标准 执行 ；
 无 国家 标准 和 部颁 标准 的 ， 按 地区 标准 执行 ； 无 上述 标准 的 ， 由 当事人 双方 协商 确定 。
 对 某些 干 、 鲜 、 活 产品 ， 应 根据 国家 的 有关 规定 ，
 商定 合理 的 切实 可行 的 检验 、 检疫 办法 ； 国家 没有 规定 的 ， 由 当事人 双方 协商 确定 。 
     商品 确定 标准 后 需要 封存 样品 的 ， 应 由 当事人 双方 共同 封存 ， 妥善 保管 ，
 作为 验收 的 依据 。 
     四 、 产品 的 包装 。 包装 物 的 标准 ， 按 国家 标准 或 专业 （ 部 ） 标准 执行 ；
 没有 国家 标准 或 专业 （ 部 ） 标准 的 ， 由 承运 方 与 托运 方 双方 协商 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