０４９
 民事 知识 产权 ０１０３
１９８６ 年 ６月 ４ 日     
 国务院                       合理化 建议 和 技术 改进 奖励 条例   
                         （１９８２ 年 ３月 １６ 日 国务院 
                    发布 １９８６ 年 ６月 ４ 日 国务院 修订 发布 ）  
     第 一 条    为了 鼓励 职工 积极 提 合理化 建议 ， 推动 技术 进步 ， 改善 
 经营 管理 ， 增强 企业 内部 活力 ， 促进 国民经济 发展 ， 特 制定 本 条例 。 
     第 二 条    本 条例 所 称 合理化 建议 ， 是 指 有关 改进 和 完善 企业 、
 事业单位 生产 技术 和 经营 管理 方面 的 办法 和 措施 ； 所 称 技术 改进 ， 是 
 指 对 机器 设备 、 工具 、 工艺 技术 等 方面 所 作 的 改进 和 革新 。 
     合理化 建议 和 技术 改进 的 内容 是 ： 
（ 一 ） 工业 产品 质量 和 工程 质量 的 提高 ， 产品 结构 的 改进 ，
 生物 品种 的 改良 和 发展 ， 新 产品 的 开发 ； 
（ 二 ） 更 有效 地 利用 和 节约 能源 、 原材料 ， 以及 利用 自然 条件 ； 
（ 三 ） 生产 工艺 和 试验 、 检验 方法 ， 劳动 保护 、 环境 保护 、 安全 
 技术 ， 医疗 、 卫生 技术 ， 物资 运输 、 储藏 、 养护 技术 以及 设计 、 
 统计 、 计算 技术 等 方面 的 改进 ；
（ 四 ） 工具 、 设备 、 仪器 、 装置 的 改进 ； 
（ 五 ） 科技 成果 的 推广 ， 企业 现代化 管理 方法 、 手段 的 创新 和 应用 ， 
 引进 技术 、 进口 设备 的 消化 吸收 和 革新 。 
     第 三 条    对 提 合理化 建议 和 技术 改进者 的 奖励 ，
 实行 精神 鼓励 与 物质 奖励 相 结合 的 原则 。 
     第 四 条    本 条例 适用 于 全民所有制 企业 、 事业单位 。
 非全民所有制 单位 可以 参照 本 条例 执行 。 
     第 二 章    奖励 的 标准 和 方法   
     第 五 条    职工 （ 集体 或 者个 人 ） 提出 合理化 建议 或者 进行 的 技术 改进 ，
 必须 经过 试验 研究 和 实际 应用 ， 并 在 企业 、 事业单位 的 生产 或者 工作 中 
 取得 成效 ， 方能 获得 奖励 。 
     第 六 条    对 被 采用 的 、
 可以 直接 计算 经济 效益 的 合理化 建议 和 技术 改进 项目 ， 奖励 分 为 五 个 等级 ： 
     奖励 等级    年 节约 或 创造 价值        奖金额                  荣誉奖  
     一   １００ 万 元 以上             ２５００ 元 至 ４０００ 元    奖状  
     二   ５０ 万 元 以上 １００ 万 元 以下 １５００ 元 至 ２５００ 元    奖状  
     三   １０ 万 元 以上 ５０ 万 元 以下   ５００ 元 至 １５００ 元      奖状  
     四   １ 万 元 以上 １０ 万 元 以下     ３００ 元 至 ５００ 元        表扬  
     五   １ 万 元 以下                 ３００ 元 以下              表扬  
     对 借鉴 已经 应用 的 科技 成果 ，
 在 本 单位 提出 合理化 建议 或者 进行 技术 改进 取得 显著 经济效益者 ， 应当 
 降低 一个 等级 奖励 。 
     本 条 所 称 “ 以上 ” 含 本 数 ； 所 称 “ 以下 ” 不 含 本 数 。 
     第 七 条    对 被 采用 的 、
 不 能 直接 计算 经济 效益 的 合理化 建议 和 技术 改进 项目 ， 根据 其 
 作用 大小 、 技术 复杂 程度 和 推广 范围 ， 参照 本 条例 第 六 条 的 规定 ，
 评定 相应 的 奖励 等级 。 
     第 八 条    被 采纳 的 合理化 建议 和 技术 改进 项目 ，
 经 评审 确定 作为 技术 储备 的 ， 采纳 项目 的 单位 应当 按照 本 条例 第六条 的 
 规定 ， 在 第 五 等级 的 限额 内 酌情 给予 奖励 ； 如 作为 技术 储备 的 项目 
 以后 投入 实际 应用 ， 应当 按照 应用 后 的 经济 效益 大小 ， 评定 相应 的 
 奖励 等级 。 实际 应用 后 增 发 奖金 时 ， 应当 剔除 已 发放 的 奖金额 。
     第 九 条    被 采用 的 合理化 建议 和 技术 改进 项目 年 节约 或者 创造 的 价值 ，
自 采用 之 日 起 ， 按 １２ 个 月 为 计算 单位 ， 并 经 采用 单位 财务 部门 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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