０３９
 民事 合同 ０１０２
１９８７ 年 ６月 ２３ 日 
第 ６ 届 全 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技术 合同 法   
             （１９８７ 年 ６月 ２３ 日 第 ６
             届 全 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第 ２１ 次 会议 通过 ）  
     第 一 条    为了 推动 科学技术 的 发展 ，
 促进 科学技术 为 社会主义 现代化 建设 服务 ， 保障 技术 合同 当事人 的 
合法 权益 ， 维护 技术 市场 秩序 ， 制定 本 法 。
     第 二 条    本 法 适用 于 法人 之间 、 法人 和 公民 之间 、
 公民 之间 的 技术 开发 、 技术 转让 、 技术 咨询 和 技术 服务 所 订立 的
 确立 民事 权利 与 义务 关系 的 合同 。 但是 ， 当事人 一 方 是 外国 的 企业 、
 其他 组织 或者 个人 的 合同 除外 。
     第 三 条    订立 技术 合同 ， 必须 遵守 法律 、 法规 ， 有利 于 科学技术 
的 进步 ， 加速 科学技术 成果 的 应用 和 推广 。
     第 四 条    订立 技术 合同 ， 应当 遵循 自愿 平等 、
 互利 有偿 和 诚实 信用 的 原则 。
     第 五 条    技术 合同 的 内容 涉及 国家 安全 或者 重大 利益 需要 保密 的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办理 。
     第 六 条 执行 本 单位 的 任务 或者 主要 是 利用 本 单位 的 物质 技术 条件
 所 完成 的 技术 成果 ， 是 职务 技术 成果 。 职务 技术 成果 的 使用 权 、 转让
 权 属于 单位 ， 单位 有 权 就 该 项 职务 技术 成果 订立 技术 合同 ，
 单位 应当 根据 使用 和 转让 该 项 职务 技术 成果 所 取得 的 收益 ， 对 完成
 该 项 职务 技术 成果 的 个人 给予 奖励 。
     非职务 技术 成果 的 使用 权 、 转让 权 属于 完成 技术 成果 的 个人 ，
 完成 技术 成果 的 个人 有 权 就 该 项 非职务 技术 成果 订立 技术 合同 。
     就 职务 技术 成果 或者 非职务 技术 成果 申请 专利 和 被 授予 专利权 的 ，
 依照 专利 法 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
 完成 技术 成果 的 个人 有 在 有关 技术 成果 文件 上 写 明 自己 是 技术 成果
 完成者 的 权利 和 取得 荣誉 证书 、 奖励 的 权利 。
     第 七 条    国务院 有关 主管 部门 和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 政府 ，
 根据 国家 利益 或者 社会 公共 利益 的 需要 ，
 对 本 系统 或者 管辖 范围 内 的 全民所有制 单位 的 具有 重大 意义 的 非专利
 技术 成果 ， 有 权 决定 在 指定 的 单位 中 推广 使用 。 使用 单位 对 该 项 
技术 成果 负 有 保密 责任 。 使用 单位 应当 按照 双方 协议 支付 使用 费 ；
 双方 不 能 达成 协议 的 ， 由 作 出 决定 的 机关 确定 合理 的 使用 费 。
     集体所有制 单位 或者 个人 的 非专利 技术 成果 ， 对 国家 利益 或者 社会 
公共 利益 具有 重大 意义 ， 需要 推广 使用 的 ， 由 国务院 有关 主管 部门 报 
国务院 批准 后 ， 参照 上款 规定 办理 。
     第 八 条    技术 合同 的 管理 机关 由 国务院 规定 。
                第 二 章    技术 合同 的 订立 、 履行 、 变更 和 解除   
     第 九 条    技术 合同 的 订立 、 变更 和 解除 采用 书面 形式 。
     第 十 条    技术 合同 自 当事人 在 合同 上 签名 、 盖章 后 成立 ；
 按照 国家 规定 需要 经过 有关 机关 批准 的 ，自 批准 时 起 成立 。
     第 十 一 条    当事人 可以 约定 技术 合同 的 担保 。 由 第三者 作 保证人
 的 合同 ，自 保证人和 被 保证人 在 合同 上 签名 、 盖章 后 成立 。
     第 十 二 条    技术 合同 中 的 价款 或者 报酬 及 其 支付 方式 由 当事人
 约定 。
     第 十 三 条    当事人 可以 委托 代理人 订立 技术 合同 。 委托人 应当 向
 代理人 出 具 委托 书 。 代理人 应当 在 委托人 授权 的 范围 内 ， 以 委托人 的 
名义 订立 合同 。
     第 十 四 条    为 订立 技术 合同 提供 服务 的 中介 机构 ， 应当 遵守 本 
法 有关 规定 ， 遵循 诚实 信用 的 原则 ， 可以 收取 合理 的 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