０３０
 民事 合同 ０１０２
 国务院 商业部 、 对外 经济 贸易部 、
 国家 物资局             
                         仓储 保管 合同 实施 细则   
                   （１９８５ 年 ９月 ２５ 日 国务院 批准   
１９８５ 年 １０月 １５ 日 商业部 、 对外 经济 贸易部 、 国家 物资局 发布 ）  
     第 一 条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 经济 合同 法 》 的 有关 规定 ， 特 制定 本 细则 。
     第 二 条    仓储 保管 合同 （ 以下 简称 合同 ）
 是 存货 方 和 保管 方 为 加速 货物 流通 、 妥善 保管 货物 、 提高 经济 效益 
 而 明确 相互 权利 、 义务 关系 的 协议 。 
     第 三 条    本 细则 适用 于 经 工商 行政 管理 机关 核准 ，
 依法 从事 仓储 保管 业务 的 法人 同 委托 储存 货物 的 法人 之间 签订 的 仓储 
 保管 合同 。 
                       第 二 章    仓储 保管 合同 的 订立   
     第 四 条    订立 合同 ， 必须 遵守 国家 法律 、 法规 ，
 符合 国家 政策 和 计划 的 要求 ； 必须 贯彻 平等 互利 、 协商 一致 、 等价 
 有偿 的 原则 。 
     第 五 条    根据 存货 方 的 委托 储存 计划 和 保管 方 的 仓储 能量 ，
 双方 依法 就 合同 的 主要 条款 协商 一致 ， 由 双方 的 法定 代表 或 授权 的 
 经办人 签字 、 单位 盖 公章 或 合同 专用 章 ， 合同 即 成立 。 如 法定 代表 
 授权 本 单位 经办 人员 代理 签订 合同 ， 应 事先 出具 本 单位 的 委托 证明 。
     法人 之间 代 订 合同 时 ， 必须 事先 取得 委托 单位 的 委托 证明 ，
 并 根据 授权 范围 以 委托 单位 的 名义 签订 ， 才 对 委托 单位 直接 产生 权利 
 和 义务 。 
     第 六 条    合同 应当 采用 书面 形式 。
 当事人 协商 同意 的 有关 修改 合同 的 文书 、 电报 、 图表 和 购销 合同 副本 
 也 是 合同 的 组成 部分 。
 当事人 一 方 在 接 到 修改 合同 的 文书 、 电报 后 十 五 日内 或 合同 规定 
 期限 内 未 提出 异议 ， 即 视 为 同意 。 
     第 七 条    合同 应 具备 以下 主要 条款 ： 
    １、 货物 的 品名 或 品类 ； 
    ２、 货物 的 数量 、 质量 、 包装 ； 
    ３、 货物 验收 的 内容 、 标准 、 方法 、 时间 ； 
    ４、 货物 保管 条件 和 保管 要求 ； 
    ５、 货物 进出 库 手续 、 时间 、 地点 、 运输 方式 ； 
    ６、 货物 损耗 标准 和 损耗 的 处理 ； 
    ７、 计费 项目 、 标准 和 结算 方式 、 银行 、 帐号 、 时间 ； 
    ８、 责任 划分 和 违约 处理 ； 
    ９、 合同 的 有效 期限 ； 
    １０、 变更 和 解除 合同 的 期限 。 
     第 八 条    与 仓储 保管 有关 的 货物 检验 、 包装 、 保险 、 运输 等 
 事项 ， 必须 在 合同 中 明确 规定 或 另 订 合同 。 
                          第 三 章    货物 入库   
     第 九 条    入库 计划 的 执行 ： 
     保管 方 不 能 全部 或 部分 按 合同 议定 的 品名 （ 品类 ）、 时间 、 数量 
 接 货 ， 应 承担 违约 责任 ； 
     存货 方 不 能 全部 或 部分 按 合同 议定 的 品名 （ 品类 ）、 时间 、 数量 入库 （ 含 超 议定 存量 储存 ）， 应 承担 违约 责任 。 
     第 十 条    货物 入库 交接 ： 
     由 存货 方 或 运输 部门 、 供 货 单位 送货 到 库 的 ，
 或 由 保管 方 负责 到 供 货 单位 、 车站 、 港口 等 处 提 运 的 货物 ，
 必须 按照 本 细则 第 十 一 条 或 国家 有关 规定 当面 交接 清楚 ， 分清 责任 
 ， 合同 另 有 规定者 除外 ； 交接 中 发现 问题 供 货 方 在 同一 城镇 的 ， ９方 可以 拒收 ； 外埠 或 本埠 港 、 站 、 机场 、 邮局 到 货 ， 保管 方 
 应予 接 货 ， 妥善 暂 存 ， 并 在 有效 验收 期 内 通知 存货 方 和 供 货 方 
 处理 ； 运输 等 有关 方面 应 提供 证明 。 暂 存 期间 所 发生 的 一切 损失 
 和 费用 由 责任 方 负责 。 
                          第 四 章    货物   验收   
     第 十 一 条    保管 方 的 正常 验收 项目 为 ： 货物 的 品名 、 规格  数量 、 外 包装 状况 ， 以及 无须 开 箱 拆 捆 直观 可见 可辨 的 质量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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