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献号 】1-3105
【原文出处】许昌师专学报：社科版
【原刊期号】199703
【原刊页号】18-20
【分 类 号】F2
【分 类 名】农业经济
【 作  者 】王秀梅/梁淑珍
【复印期号】199709
【 标  题 】日本政府的农业宏观调控政策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正  文 】
    ［提  要］二战后日本在农业现代化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主要是靠政府的全面干预和宏观调控政策，如运用农业经济立法、实施倾向性
财政金融政策、重视发展农业科技和农业教育、鼓励推动协同组织等，这些均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
    ［关键词］ 农业立法  财政信贷  农业科教  农民专业协会
    ＊                    ＊                     ＊
    在我国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转变的过程中，作为农业管理的微观基础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在农业宏观管理上，缺乏对整个农
业发展的宏观协调，严重影响了农业的进一步发展。二战后日本在农业现代化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分散的小农经济能够纳入到现代化的轨道
上来，主要是靠日本政府的全面干预和强有力的宏观调控政策。“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在我国实现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借鉴日本政府在
农业现代化中的宏观调控政策，对于我们来说是十分必要的。
            一、日本政府的农业宏观调控政策
        （一）运用农业经济立法，指导农业现代化
    日本政府对农业的宏观调控有一个很明显的特点，即由国家制定并通过各种法律来管理农业。日本政府根据农业发展的各个时期的需要，
通过经济立法，把政策目标和经济措施法律化，引导分散的小农经济归于国家统一的指导下，推动了农业现代化。例如，在40年代制定了《农
业协同组合》，在50年代制定了《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耕地改良法》、《主要作物种子法》、《农药管理法》和《农业改良资金助成法》
等，进入60年代后颁布了《农业基本法》。为贯彻实施《农业基本法》所确定的农业现代化目标，还制定了一系列具体实施的法规，如《农业
近代化资金促进法》、《水利资源开发促进法》、《农村信用基金法》等。而且，从70年代开始实行“综合农业政策”，80年代开始实行“长
期农业政策”。政府采取这些措施的目的，是为了改造不合理的经济结构，加强土地集中，让农民明确知道发展什么是有利的，发展什么是不
利的。并配套确定了相应的执法机构和审议组织。这种政策法律化的措施，保证了农业政策的稳定与连续，是日本政府组织小农经济实现农业
现代化的极其有效的手段。
        （二）实施倾向性财政金融政策，加强国家对农业现代化的扶助
    日本发展农业和实行现代化需要筹集大量的资金。战后，日本政府对农业进行了大量的投资，国家财政每年用于农业方面的支出逐渐增多
，1960年农业预算达1386亿日元，1975年增加到2万亿日元，15 年内增长了13.4倍。在日本政府的一般会计预算中，农业支出约占10％。政府
对农业的投资分为补助金和低息长期贷款两种。补助金的重点是农田水利建设、购买农业机械设备和水田改作，政府补助金是土地建设投资的
主要来源。同时，日本政府对农业实行长期低息贷款，通过国家金融机构贷给农户，分为两种：一是由政府的农林渔业金融机构发放的长期低
息贷款。例如：“农林渔业公库资金”发放的贷款，利息率一般为 3.5―6.7％，偿还期为15――20年。 二是政府对农业协同组合的农业现代
化资金低息贷款，利用农业协同组合系统的资金，国家给予利息补贴、损失补贴和债务补贴。农业协同组合的金融部门以此为基础实行存款和
贷款的差额利率，即存款利率高于贷款利率。其差额由政府给以补偿。以此来诱使农民将手中的闲置资金最大限度地存在农业协同组合金融部
门，把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解决农业现代化所需要的大量资金。政府对农业的大量投资，保证了农户有足够的资金进行农业的扩大再生产，对
农业的发展和加速实现现代化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三）重视发展农业科学技术和农业教育
    农业科技的普及和推广对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日本的农业科研机构和专业设置齐全，设备和研究手段先进，经费充足，多
年来为农林水产业提供了大量研究成果，对农业的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日本农业科研机构的特点是：科研技术人员占有绝大比重，纯粹的
行政事务人员比例很小，科研的课题比较全面，专业设置也很齐全，照顾到方方面面。日本技术研究和普及工作的完善制度，突出地表现在农
作物优良品种的培育和推广工作上，科学的和完善的品种培育、推广制度，使日本较快地实现了良种区域化、标准化和经营专业化。日本的科
研和技术普及工作搞得好，是同农业教育的普及和发展分不开的。日本政府从明治以来就十分重视农业教育，战后更是付出了巨大的努力。日
本的农林水产省有直属农业大学，各都道府县的综合大学都设有农学部，为四年制，并都设有两年制农业大学。至于中等农业技术学校的设置
就更为普遍。农业大学主要是培养县农林部门的职员、科研单位的研究人员、农业协同组合的营农指导员等。中等农业技术学校的主要任务是
，培养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目前从事农业劳动的青年农民，基本上全受过专门的农业技术训练。日本政府还重视对现有科技人员的培养
，通过各种专业进修、国外留学等途径提高科技人员的业务水平。这些措施保证了农业现代化的顺利进展。
        （四）鼓励推动农业协同组合，组织小农，促进农业现代化
    农业协同组合（简称农协）它是根据1947年《农业协同组合法》建立起来的合作社性质的组织，是在日本政府农林水产省领导下，组织小
农发展农业的全国性农民群众组织。农村所有的农户都参加，村里成立基层农协，县建立联合会，中央建立全国联合会，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一
套完整的组织体系。农协在日本政府财力物力的扶植下，通过其遍及全国各个角落的机构和广泛的业务活动，同农户建立起各种形式的经济联
系，在农业生产、农村金融、农产品加工、销售、工业品供应以及农民生活等方面发挥着巨大影响，控制着农村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日本政
府的全部农业和农村政策，主要是靠农协来贯彻执行的，农协是日本政府在农村政治和经济的支柱。日本政府通过它在农村的这一社会支柱，
组织分散的个体农户，贯彻其法令政策，引导农户的生产经营，调节农村的各项经济活动，使之符合日本经济发展的需要，从而有力地促进了
农业现代化的发展。
            二、对我国宏观农业管理的若干启示
        （一）农业发展要靠法律规范和保障
    日本农业现代化成功的经验告诉我们，建立一套完备的农业经济法律体系是保护广大农户和消费者利益、保护国家农业政策有效实施的重
要途径。值得肯定的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立法工作有了一定的进展，制定了包括《农业法》、《土地管理法》等在内的一大批法律法
规。党和政府在支持和保护农业方面，也采取了不少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但由于诸方面的原因，我国的农业法制
建设还很不健全，其中农业立法、执法、守法方面就是最薄弱的环节。农业的法律保护在不少地方、某些环节几乎空白或流于形式。认识不足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普遍存在。农村政策难落实、农业投入难增加、农业技术难推广的现象普遍存在，其原因在于落实过
程中过多地依靠了政府行为，而非依靠法规来规范，农业的法制化管理还没有成为政府调节农业生产的重要手段，这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
下农业的发展是不相适应的。由于农业法律保护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因此，发展农业、保护农业既要靠政策、靠科学、靠投入，还要
靠法律。靠法律规范农业发展的政策和政府行为，靠法律来保障农业科技的推广和农业投入的增加。健全农业经济法规刻不容缓，必须加快农
业立法步伐，强化农业执法力度，提高农业法律普及率。
        （二）农业的持续稳定发展，离不开国家的财政和信贷支持
    近年来，我国政府对农业的投入有下降的趋势。虽然“要增加和重视农业投入”的口号喊了多年，但由于缺乏一套能保证农业投入不断增
加的政策法规，造成我国农业投入严重不足。以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在全国基本建设投资总额中的比重为例，“一五”时期为7.1％， “二五”
时期为11.3％，1963―1965年调整时期为17.7％， “三五”时期为10.7％，“四五”时期为9.8％，“五五”时期为10.5％；从“六五”时期
开始，投资比重逐年下降，1980年由1979年的11.1％降到9.3％， 1981年又降到6.6％，到1989年已降到3％，1990年虽略有回升达到 3.9％，
1991年达到4％，但1992年又降至3.7％，1993年降到2.8％， 成为建国以来的最低点。按世界通行的标准，如果按我国人均GNP400美元来计算
，政府对农业基本建设的投资比重应提高到15％左右。农业投入严重不足，制约着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农业由其特殊的产业特点所决
定，它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中很难成为自立产业，政府必须加强对农业的投入和资助。今后，我国用于农业的财政支出比重要提高到10％，财
政用于农业基本建设投资的比重也要提高到10％。同时，国家还要采取多种形式增加农业信贷资金，金融部门在对农业贷款的数量和利息率方
面，要实行优惠政策，建立农业基金，对农业生产提供低息贷款。国家应制定出确保农业投入稳定增长的法律法规，并完善监督机制，确保对
农业的投资落到实处。积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吸收国外资金的援助，多渠道增加农业投资，增加农业发展的后劲。我们应当学习日本在
这方面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走出一条中国式的道路。
        （三）强化科教兴农，重视农业教育
    我国人多地少，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是我国农业的方向，而推广并普及农业科学技术则是实现两高一优的有效途径。由于多种原因
，目前我国农业科技队伍不稳和失散流失问题严重。农业大中专生毕业后不愿到农村去。农村劳动者文化素质较低，文盲半文盲比例高达23％
，而在每年由小学、初中、高中毕业返乡的1100万农村“三后生”中，却又由于农业教育和农业实践相脱离而多半成为“农盲”。这种情况严
重影响了科技在农业生产中的推广和应用，造成我国农业科研落后、农村科技成果转化困难的普遍局面。目前我国科技进步对提高农业生产率
的贡献率仅为35％左右，而发达国家科技进步对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的贡献率已达到60―80％。为此，政府应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增加农业科
研和农业教育的资金投入，使农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等方面投资的绝对额和所占的比重随着农业总产值和国民收入的增长而增长。二是积极
发展高等农业教育，增大研究生和专科生的比重，并对中等农业教育加快改革调整的步伐。三是在农村举办各种短期技术培训班，培养农民在
经营方面所必需的技术知识、经营管理和组织能力。四是高等院校和农业科研机构还应通力协作，经常举办各种农业科技人员进修班，使其科
技知识得以不断补充和更新。五是重视对现有农业科技人才的合理使用，在加强思想工作的同时，采取切实有效的经济的和立法的办法，使科
技人员愿意到农村去从事科技工作。最后要重视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日本长期以来实行的一套把教育、科研和推广三项任务密切结合起来的
办法值得学习。结合我国实际，建立起一套适合中国情况的农业教育和科学技术推广体系。
        （四）建立和完善农民专业协会
    近几年来，在我国农村改革的进程中，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一种以农民为主体建立起来的民间性技术经济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协
会在我国各地迅速发展起来，并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协会还存在较多问题：一是自发性强，缺乏
有效的指导和抉择。这些协会自发产生后，至今尚无明确的主管部门，造成有关业务技术部门技术指导、资金扶持方面的断层，影响了这些新
事物的发展。二是规模小，开展工作的实力不足，制度缺乏，内部管理欠规范。三是经济扶持不力，农民专业协会几乎没有得到政府的财政扶
持、信贷和税收优惠、以及生产资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支持。相反，有关方面对农民专业协会所办的服务性经济实体收取的各种费用过高。四
是政府部门指导不足，多年来，除科协部门做了不少工作外，国家对农民专业协会的发展没有明确的指导和扶持部门，特别是未为专业协会的
发展制定应有的法律规范和政策保障。日本农业现代化成功的经验证明，政府领导下的农协，是组织小农推动农业现代化的最好组织形式和必
由之路。为了加快我国农业的发展，为了组织9 亿农民实现农业现代化，建议政府应采取一些措施：一要尽快制定有关农民专业协会发展的政
策和法律规范，给农民专业协会以法律保护。二是在我国政府农业部的领导下，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一套完整的农民专业协会的组织体系，健
全制度机制。政府要积极稳妥地对农民专业协会进行指导和管理，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则和农民专业协会的属性去正确引导和扶持。三是
政府在财力物力方面要给予农民专业协会大力支持，使我国农民专业协会真正能起到社会支柱的作用，从而把我国9 亿农民纳入到农业现代化
建设的轨道上来。＊
    参考文献
    [1]金明善著《日本经济：昨天・今天・明天》， 辽宁民族出版社，1992年10月版。
    [2]色文著《现代日本经济的发展与对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11月版。
    [3]沈阳农学院主编，《社会主义农业经济学》，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8月版。
    [4]邹树林著，《中国农业投入问题研究》，武汉出版社，1994 年7月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