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体育科技
CHINA SPOR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1999年 第2期



我国发展体育经纪人的对策研究
马　铁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信息研究所，北京　100061）
黄文卉　张　立　石　磊　林显鹏
摘要：体育经纪人作为体育市场发展的行为主体之一，为活跃体育市场，开发体育商业价值起着重要的作用。在我国实行两个根本性转变的社会重大转型时期，建立和完善体育经纪人的管理体制和制度、法规，对促进我国体育经纪人的发展，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文献研究和社会调查，就体育经纪人的基本理论，国外体育经纪人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我国体育经纪人目前的发展状况和前景等开展研究，并对建立我国体育经纪人的管理体系、法规体系、培训体系等提出可行性建议。提出体育行业经纪人应由国家体育总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管理，国家体育总局的管理应分为总局、项目管理中心、具体操作部门3个层次，抓住资格审定和注册、行纪过程的管理和监督以及教育和培训等主要环节，并提出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关键词：体育∥管理∥经纪人∥理论∥法规∥中国
Strategy for the Development of Sports Agents in China
Ma Tie, Huang Wenhui, Zhang Li, Shi Lei, Lin Xianpeng
Abstract：Sports agents as mediators in sports business and markets have played important roles for the promotion of sports competitions and players' conversion. Along with the reform of sports management and practice of market economy in China, it is of great importance to establish the sports agents system. Based on documents research and a questionnaire investigation, the basic theory, management systems and measures, present situation of sports agents in and out of China were discussed and suggestions for establishment of sports agents systems of administration, rules and regulations, and education and training were put forward. It is suggested that together with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administration organs, the administration should be conducted on three levels: the governmental State Sport General Administration, the national sports associations, and the concerned sports organs and institutions. Strategies and measures for future development were also discussed.
Key words：administration∥sports∥agent∥theory∥policy∥China
1　选题依据
　　随着体育商业化、职业化的不断深入，体育经济和产业在世界范围内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其中，体育经纪人作为体育市场发展的行为主体之一，直接参与体育比赛、体育经济活动及运动员流动等，为活跃体育市场，促进体育事业发展做了大量的创造性工作，对挖掘体育自身潜力，开发体育商业价值起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我国的体育产业起步较晚，然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为我国体育产业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和条件，同时，也出现了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未曾有过的新事物和新问题。尤其是随着体育商业化、职业化的进程，体育经纪人开始出现，它既活跃了体育市场，其管理问题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由于对体育经纪人这一事物的发展缺乏理性研究，对其发展规律缺乏清晰认识，其发展尚未走上正轨。体育经纪人的活动也引发了不少负面影响，如经纪活动效果不佳或效益低下、发生违法乱纪甚至腐败现象等。
　　因此，在我国实行两个根本性转变的社会重大转型时期，对体育经纪人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等实际问题开展研究，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和法规，为体育经纪人的发展和经纪活动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化的社会环境，对充分发挥体育经纪人的作用，使其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大环境中得以健康发展，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2　研究内容与方法
2.1　研究内容
　　本文就体育经纪人的基本理论，如概念、类别、作用等，国外体育经纪人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经验教训，我国体育经纪人目前的发展状况和前景等开展研究，并对建立我国体育经纪人的管理体系、法规体系、培训体系等提出建议。
2.2　研究方法
　　主要采用文献研究、问卷调查、专家访谈、逻辑分析等方法。
3　体育经纪人的概念和类别
3.1　体育经纪人概念的界定与分析
　　受不同社会制度、文化传统及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不同国家对“经纪人”的界定各有差异。但总体上说，其内涵主要包括以获取佣金为目的；充当委托人与第3人间的订约媒介或为委托人提供与第3人订约的机会；保证委托合同的实施等。
　　目前，我国在体育经纪人概念上尚无一个科学、统一和权威的定义。本研究在参照国外体育经纪人概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试得出“体育经纪人”的定义为：以获取佣金为目的，与体育相关人员及组织签订委托合同，充当委托人与第3人间有关职业运动、体育竞赛的订约媒介，或为委托人提供通过体育获益机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经纪组织。
3.2　体育经纪人的类别与形式
　　从组织形式上分，体育经纪人可分为：个体经纪人，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登记从事经纪业务的自然人；经纪人事务所，即具有经纪资格证书的个人合伙从事经纪业务；经纪公司，即依据《公司法》成立的从事经纪业务的企业法人。从客户性质上分，有运动员经纪活动、体育组织经纪人、体育比赛经纪人等。
3.3　体育经纪活动的内容
　　经纪体育比赛：体育比赛和体育表演的筹划和推广，包括电视转播权、广告代理、特许使用权开发等；
　　代理运动员：代理运动员比赛合同、转会谈判，帮助运动员管理日常事务、财务收支、运动员形象开发等；
　　帮助解决纠纷：参与解决体育活动中出现的经济、法律等方面的问题，或提供咨询等。
4　国外体育经纪人管理制度
4.1　体育经纪人产生与发展的社会条件
　　――体育经纪人最初是随着职业体育的发展而出现的；
　　――体育市场的需求使体育经纪人成为不可缺少的交易中介并得以迅速发展；
　　――体育商业化成为促使体育经纪活动繁荣的重要因素。
4.2　体育经纪人发展的几个趋势
　　――由全面委托向单项委托代理发展；
　　――从代理运动员向组织赛事发展；
　　――从行业竞争向规范化管理发展；
　　――从国内运作向跨国运作发展。
4.3　体育经纪人的管理体制
4.3.1　国际体育组织对体育经纪人的管理
　　单项体育组织管理：国际足联设立了专门的经纪人管理部门，对全行业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本项目经纪人管理条例，包括对所属各国家协会的经纪人管理提出要求，并具有很强的约束力；负责中介国际间运动员转会和比赛事务的经纪人的管理，包括明确经纪人、运动员和俱乐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实施监督和裁决等。但国际足联不具体颁发经纪人执照，从事国际转会和比赛经纪事务的经纪人必须经各国家协会批准获得执照后,到国际足联注册并获得国际足联许可证。目前，国际足联批准的经纪人已达200多人，分布在44个国家和地区。
　　体育经纪人行业协会管理：国际田径经纪人联合会则是相对松散的经纪人自律性的国际管理组织，它在组织上独立于国际田联，但实际上与国际田联和各国田协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它也制定了有关的管理条例和制约监督机制，进行资格审定，但对经纪人的约束力不及国际足联，有待更多国家田协的承认和合作。该组织目前已有60余名田径经纪人注册。网球的情况与此类似。
4.3.2　各国对体育经纪人的管理
　　政府机构管理：在美国，体育经纪人的管理分为两种形式：一是政府，主要是州政府；二是社会团体，包括运动员工会（职业体育）、大学生体联（业余体育）等。无论是政府或社会团体，均是依靠多年形成的市场机制，以法律手段为主，对体育经纪人进行调控和管理。美国目前已有24个州制定了体育经纪人管理条例，并指定了“相应的注册管理机构”，主要有劳工会、行业管理部门、州政府专门秘书处和立法委员会法律办公室。
　　在欧洲，不少国家的民法和商法中对经纪人都有专门的论述，一些国家还制定了专门的经纪人法。有些国家在重新修改的体育法中增加了针对体育经纪人的有关条款，如1992年修改的法国《体育法》，就增加了有关体育经纪人的规定。一些国家的《劳工法》和《反垄断法》往往对体育经纪活动有非常重要的影响，法院也经常出面处理这方面的纠纷。
　　体育组织管理：国家体育组织或单项协会对从事本行业（项目）经纪活动的经纪人实施直接或间接的管理，如美国全国橄榄球、篮球、棒球等运动员工会相继推出体育经纪人管理条例。
　　英国、意大利等一些国家的足球协会根据国际足联有关规定，建立了国内经纪人队伍，制定了具有约束力的经纪人管理条例，批准足球经纪人名单，成立了专门的经纪人事务委员会负责具体事务。
4.4　体育经纪人的管理制度和内容
4.4.1　资格审定制度
　　经纪人从业资格通常根据申请人的自然条件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方面进行考察。一般说来，对申请体育经纪人的自然条件要求并不十分严格，但须通过特定的经纪人行业考试。考试或考察的内容主要有申请人对该项目及其管理规定的熟悉程度、对有关法律的掌握和运用以及为委托人提供咨询服务的能力等。通过考试后，还要经过管理部门的资格审定。
4.4.2　注册登记制度
　　申请人经资格认定后，须到相应的体育组织或经纪人联合会注册，并交纳注册费，美国的注册费从50～1,000美元不等，有些还实行年审和年缴费制度。
4.4.3　保证金制度
　　在申请注册的同时，申请人通常还要在注册机构指定的银行存入一定数额的保证金，经纪人一旦违约，将以其保证金作为罚款。国际足联规定的保证金数额为20万瑞士法郎，国际田联约为1万美元，意大利足协规定7,000万里拉，英格兰足协为3万英镑，美国从2.5万～10万美元不等。
4.4.4　合同管理制度
　　为保障经纪人和委托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体育经纪人在实施代理前必须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将责、权、利以合同的形式确定下来，以得到法律保护。
4.4.5　佣金制度
　　1.按比例收费。一般来说，代理运动员进行劳资谈判的佣金比例较低，通常在0.5%～5%（美国为3%～5％）；负责运动员的财务管理一般收取总额的5％；比赛奖金提取10％；进行运动员名字及其形象商业开发的佣金比例较高，足球经纪人在这方面的佣金可达15%，田径经纪人是25%～30%，网球经纪人是20%～25%。
　　2.按时间收费。采取类似律师的作法，收费以小时计算。
　　3.综合收费。将比例收费与时间收费结合起来计算的收费方式。
　　4.固定收费。不计谈判耗费的时间及合同款数额，按事先谈好的费用收取费用。
4.4.6　仲裁制度
　　出现各种争议和纠纷时，通常是请有关机构进行调解和仲裁。运动员工会、体育组织的仲裁机构或体育法庭都可成为最终仲裁者。
4.4.7　违规处罚制度
　　对体育经纪人的违法行为，轻者有通报批评、经济制裁，重者要取消成员资格、责令停业甚至吊销执照、给予刑事处罚等。
4.4.8　培训制度
　　许多体育组织和经纪人联合会在举行经纪资格考试前，要组织申请人进行相应的培训。比利时、西班牙、德国等欧洲国家都有培养体育经纪人的高等院校，法国的贝尔纳大学和荷兰的欧洲体育管理学院还设立了专门的体育经纪人专业，课程设置分基础课程、学位课程和实践操作3个层次，十分规范。
5　我国体育经纪人现状调查
5.1　体育经纪人发展的基本状况
　　调查结果显示，目前我国体育经纪人数量不多，且多以各类公司的形式存在，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广州等经济较发达、体育市场较好的大城市。公司法人是我国现有体育经纪人的主要组织形式，但多以兼营的形式从事活动，如广告公司、公关公司、咨询公司等。也有一些真正以体育经纪业务为主的公司，但为数不多，如1997年10月由原著名跳高运动员朱建华成立的希望国际体育经纪有限公司，还有此后不久成立的广东鸿天体育经纪有限公司等。
　　个体经纪活动，特别是运动员转会的经纪、代理，目前也已出现，但很少且不规范，多数只起到“帮忙联系”的作用。目前国内尚未开始颁发个体体育经纪人执照。
　　引人注目的是打入国内体育界的国外专业经纪公司，如篮球甲A联赛的推广商国际管理集团，以及曾协助创办CNBA和全国排球联赛的香港精英公司等。
　　国内从事体育经纪业务人员的素质还有待提高，只有少数人持有经纪人资格证书。目前体育经纪活动的范围还很有限。
5.2　调查结果分析
　　在对“我国建立体育经纪人制度”的态度调查中，除1人选择“还应该等待一段时间”外，其余被调查者对“中国现在应该建立体育经纪人制度”表示赞同。
　　在“您认为最理想的体育经纪人管理方式”中，总体意见是在国家工商局的必要监督之下，由国家体育总局和各项目协会共同管理体育赛事经纪人，由各协会分别管理运动员经纪人，从而形成分类、分级的体育经纪人管理体制。在“体育经纪人是否应通过专门的资格考试才能获取营业执照？”问题中，80%以上的人认为考试是必须的。在问到“经纪人代理运动员的形式”时，运动管理中心的态度十分明确，即目前运动员是国家出资培养的，其成绩的获得离不开国家的投入。运动管理中心应不同程度地参与体育经纪人与运动员的接触，这也体现了中国特色。
　　各方人士还从不同角度对完善我国体育经纪人制度提出了看法：
　　国家体育总局机关的管理人员普遍认为，体育经纪人应由国家体育总局以行业主管的身份统一管理，并制定体育经纪人管理办法，尤其对考试和发证严格把关。
　　国家体育总局各运动管理中心作为管理者并不想一手管理，一手经营，而是把自身定位在制定政策和法规上。由此，对运动员体育经纪人的管理权应归属运动管理中心（协会）。
　　俱乐部及运动队的管理者大部分对体育经纪活动持肯定态度。他们建议运动管理中心适当放权，在体育产业的开发和经营中多运用市场手段，减少行政命令和干预，给经纪活动以足够、合法的生存空间。
　　企业家和投资商认为，目前中国缺少资信度高的体育经纪人，但从发展的角度和市场运行规律看，体育经纪人的作用不可替代。
5.3　存在的主要问题
　　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发展水平低；现行的体育体制在某些方面不适应；缺乏相应的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素质不高且缺少培训制度。
6　建立我国体育经纪人制度的对策
6.1　建立体育经纪人制度的必要性
　　体育经纪人制度的建立可以保护公平竞争；沟通买卖双方，联络市场主体；改进主体决策；提高交易效率；促进开发体育无形资产；增进国际交流，促进体育发展。
6.2　建立我国体育经纪人制度的社会基础和条件
　　我国体育市场中存在着巨大的买卖双方潜力，交易主体正在增加，各种阻碍正在减少，这对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体育经纪人制度极为有利，构成了推动我国体育经纪人产生与发展的主要社会条件和动因。
　　90年代以来，我国竞技运动水平迅速提高，世界冠军和高水平运动员不断涌现。中国的体育资源丰富，有很高的可开发度。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们的消费观念发生变化，日益增强的购买力和庞大的人口基数，形成了极具潜力的买方市场。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人们对经纪人及其活动的认识发生了根本变化，社会的认可和接受为体育经纪人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随着大众体育辐射力的增强，企业、商家、媒介纷纷进驻体育市场，积极投资，给中国体育市场的发展注入了活力。
　　以运动项目为核心的各项体育改革措施纷纷出台，为体育经纪人的活动提供了广阔的用武之地。同时，也应当看到，我国有着特殊的国情和体制，建立体育经纪人制度还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经济、文化的实际发展水平。
6.3　建立体育经纪人制度的对策
6.3.1　建立体育经纪人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建立体育经纪人制度应遵循鼓励发展的原则；市场规律的原则；“抓管放行”的原则；重点推进的原则。
6.3.2　我国体育经纪人的管理体系和机构
　　根据我国即将出台的《经纪人法》（草案第2稿），关于经纪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七条规定，从事经纪活动，要接受国家有关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第八条规定，经纪人可以组织经纪人协会，进行自律管理。此处所说的“国家有关机构”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第四十八条）和“各行业经纪人的主管单位”（第五十条）。
　　据此，体育行业的经纪人和经纪活动应当由国家体育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管理。在条件适当时，还可成立体育经纪人行业协会协助管理。
　　当然，国家体育总局对体育经纪人的管理应分层次、分职权分别进行。主要应分为总局（职能部门）、运动管理中心和具体操作部门3个层次。对体育经纪人主要进行资格审定管理、行纪过程的法规管理、行纪行为的监督管理以及经纪人的教育和培训。
　　国家体育总局（职能部门）从宏观上全面负责体育行业经纪人的管理，包括：组织制定和推行有关政策法规；在目前体育经纪人行业刚刚兴起，管理尚不十分规范的情况下，直接或授权有关下属部门负责体育经纪人的资格认定和签发体育经纪人资格证书；指定体育经纪人培训和考试部门并指导培训和考试的实施；委托有关部门对体育经纪活动进行监督和对出现的纠纷进行仲裁；成立有关组织，如体育经纪人协会；对各项目管理中心的体育经纪人工作进行统筹管理和协调等。
　　运动管理中心是国家体育总局对本项目经纪人和经纪活动实施管理的授权部门，负责对本项目经纪人活动的全面管理，承担总局委托的具体工作和职能，包括：制定本项目经纪人管理制度和规章，特别是对运动员转会、代理、形象开发以及本项目无形资产代理开发等制定出明确管理规定和办法；条件成熟时，审批和签发本项目经纪人资格证书；组织本项目经纪人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对行业经纪人的行纪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公平竞争；创造条件开发培育经纪人市场，推动本项目经纪人事业的发展等。运动管理中心的职能和责任应随着体育经纪人制度的不断完善而逐渐扩大，直至承担起初期国家体育总局的部分职能。
　　具体操作部门受体育总局或运动管理中心委托，由教育或培训单位、法律或仲裁机构、信息部门以及体育经纪人协会等进行体育经纪人的培训和考试、经纪纠纷的仲裁、自律性规章制度的制定、信息的收集和交流等工作。
　　在适当条件下，参照国际惯例建立全国体育经纪人协会，建立起自我监督、自我管理、共同提高、共同发展的良性行业自律管理机制。
　　体育经纪人和经纪公司的营业执照获取、登记管理、行纪检查则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并接受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由此形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行政事业单位及司法、物价、审计等各类监管机构职责明确、互为衔接的科学有效的管理体系。
6.3.3　建立和完善法规体系
　　根据体育行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体育行业经纪人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体育经纪人管理条例》，特别是可操作的实施细则，具体内容应包括：体育经纪人的资格条件、认定程序、批准机构和权限、注册管理；体育经纪人的活动允许范围和禁止行为；体育经纪合同的规范管理和合同范本；体育经纪人的收费和佣金规定；体育经纪人的法律责任、监督管理和纠纷的解决；体育经纪人社团组织（体育经纪人协会等）的管理规定等。
6.3.4　我国体育经纪人的管理措施和制度
　　――制定体育经纪人发展的近、远期策略和政策。
　　――明确体育经纪人的资格认定和登记注册程序。
　　――建立科学的体育经纪人培训和考核体制。
　　――建立专门人才培育机制。
　　――建立科学的体育经纪人监督管理机制。
　　――疏通信息交流渠道。
　　――深入开展理论研究从而带动实践水平的提高。
　　本文为国家体育总局重点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获1998年全国体育发展战略研讨会优秀论文奖。第1作者：马铁，男，1952年3月出生，国家体育总局体育信息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中国体育科技
主要参考文献
1 Martin J.Greenberg. Sports Law Practice. Michie Law Publishers，1996
2 Arthur T.Jonson et al. Government and Sport. Rowman & Allanheld Publishers，1996
3 Italian Football Association Internal Regulations Governing Players' Agents，1997
4 A. Powers. The Need to Regulate Sports Agents. Marquette Sports Law Journal Fall，1994: 253～276
5 黄文卉，等.对美国体育经纪人制度的研究－兼论我国建立体育经纪人制度的对策，1998
6 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
7 石磊.欧洲的体育经纪人制度及其管理特点，1998
8 《经纪人法草案》（第二稿），1996
9 国际足联运动员经纪人管理条例，1997
10 王新生，等.体育经纪人的兴起及其管理刍议.内蒙古体育科技，1998（3）
(收稿日期：　1999-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