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献号 】1-4005
【原文出处】体育函授
【原刊地名】武汉
【原刊期号】199503
【原刊页号】27-29
【分 类 号】G8
【分 类 名】体育
【 作  者 】黄立新
【复印期号】199511
【 标  题 】改革体育竞赛制度之我见
【 正  文 】
    （湖北宜昌市体委  黄立新）
    世界体育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在于他们能针对四年一届的奥运会，采取年年举办各类竞赛活动并配之于较理想的竞赛制度，促使地方重视
年度比赛而促进了运动技术水平的大提高。相比之下，我国却不太重视年度比赛而只重视四年一次的全运会及省市运动会。体育发达国家的竞
技水平是年年提高一大步，而我国却是四年才提高一步，这就难以赶超世界先进水平。因此，我们应重视年度比赛，同时改革竞赛记分办法，
将年度比赛的成绩连同四年一届的全运会、省市运动会的成绩列入本周期各参赛单位总成绩，以此来评定先进和落后，以期实现体育腾飞的美
好愿望。
            一、现行的体育竞赛计分办法应改革
    目前我国现行的体育竞赛计分办法是源于古代奥运会的传统模式，它的实质是以名次为依据而论英雄。由于名次本身不能真实反映出比赛
成绩的好坏程度，特别是在脱离了世界先进水平和世界最高纪录作比较的情况下，这种单纯的名次排列是没有多大意义的，而且也不能实现各
竞赛项目之间奖励计分的相对平衡。如全运会上某竞赛项目的第一名的成绩已破世界纪录，而另一项目的第一名成绩则只达一级运动员标准，
仅属国内一般水平，显而易见这两个第一名的价值不言而喻。如果我们对所有比赛项目的第一名都计同样的分数，都发同样的金牌，这显然是
不公正的。这如同生产一吨黄金与生产一吨玉米发给同样多的奖励和报酬一样。既然付出的代价不同，而获取的报酬一样，所以全国各地把大
量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到低层次、低水平的体育竞争上，在运动项目布局上出现无政府状态，导致项目布局越来越多、摊子越来越大，包袱
越背越沉，运动成绩却始终处于低谷。特别是篮、排、乒乓、羽毛等球类集体项目，由于投入多而产出少，各省市只得采取压缩政策。据资料
反映，改革开放前，全国各省队仅篮、排球队就有２０００多一线队员，截止１９９４年底，排球不足７００人，篮球不足９００人，以前的
３０支队只剩下十几只队，运动竞技水平也每况日下。现在各地解散一个排球、篮球队什么的好像是只少十几个打球的，却没意识到这个地方
就再不会发展这项运动了，不能再往高一级的省、国家队输送尖子选手了。因此，改革当前国内体育竞赛传统的奖励计分制度，实现多劳多得
、以质行赏、鼓励创优、促进体育人才培养和体育运动水平的提高，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通过十多年带队参赛所积累的经验，针对现行的竞赛计分之弊病悟出下面成年组和少年组竞赛计分之法，现拟出供同行们商榷。
            （一）成年组竞赛计分办法
    按决赛成绩所达到的等级运动员标准，设立等级基础得分和名次得分两部分，按比例有意拉大各等级之间得分的差距，突出等级基础分的
作用，增加等级基础分的比重，使运动成绩突出而无法获得名次的运动员也有机会得高分、得重奖。达到奖励大多数、保护高水平运动员群体
在比赛中的既得利益不受大的损害及影响的目的。这对于稳定高水平项目后备人才群的形成将起关键的作用。具体计分办法见表１。
    表１  成年组比赛成绩得分对照表
比赛成绩所达到     基础        比  赛  名  次  得  分
的等级运动员标准   得分     １  ２  ３  ４  ５  ６  ７  ８
                            名  名  名  名  名  名  名  名
达国标健将级或    ３２０    ９  ７  ６  ５  ４  ３  ２  １
世界先进水平
达健将级或亚洲    １６０    ９  ７  ６  ５  ４  ３  ２  １
先进水平
达一级或全国      ８０      ９  ７  ６  ５  ４  ３  ２  １
甲级水平
达二级或全国乙    ４０      ９  ７  ６  ５  ４  ３  ２  １
级水平
达三级或全国丙    ２０      ９  ７  ６  ５  ４  ３  ２  １
级水平
达少年级或全国    １０      ９  ７  ６  ５  ４  ３  ２  １
初级水平
            （二）儿童少年组比赛计分办法
    各参赛组别设科学选材、身体素质、技战术、积极参赛和名次得分共五档，按这五档之和计算个人名次。运动员在参赛中如发现超龄及弄
虚作假者，应视其情节轻重扣除科学选材得分，直至扣完，使那些违纪者在比赛中得不到实惠。执行此种计分办法若有超龄者，既不取消其比
赛资格，也对其他参赛者取名次无多大影响，而且对强化科学选材，强化基础训练，提高成才率，无疑是有帮助的。其具体计分办法见表２。
    表２  青少年儿童比赛计分表
参赛组别  科学  身体  技    积极      比赛名次得分      总  名
          选材  素质  战术  参赛    １２３４５６７８    分  次
          得分  得分  得分  得分    名名名名名名名名
儿童组    ５０  ２０  １０  １０    ９７６５４３２１
少年乙组  ５０  ２０  １０  １０    ９７６５４３２１
少年甲组  ５０  ２０  １０  １０    ９７６５４３２１
青年组    ５０  ２０  １０  １０    ９７６５４３２１
            （三）团体总分计算方法
    １．为简化繁琐的计算方法和鼓励创造优异成绩，可选择适当的等级运动员标准为目标，看达到此等级运动员标准的项次多少来计算。如
全运会上选择运动健将或亚洲先进水平为目标，看某省市运动员的比赛成绩有多少项次已达到此标准（同一项目如有多人达到此标准，每人均
算一项次），如有２５项次，团体总分即为２５分。
    团体计分也可按原来的办法计算，即团体总分＝各单项所得基础分之和＋各单项名次得分之和。
    ２．由于集体项目投入多而产出少，因此应充分考虑集体项目得奖得分的实际需求，鼓励集体项目的发展，对集体项目的计分应给予倾斜
政策。建议２人参赛的作１．５个单项来计算，３～５人参赛的以２个单项来计算，６～８人参赛的以３个单项来计算，９人以上参赛的以４
个单项来计算。
    集体项目得分的计算：即为已确定的项次数×基础得分＋名次得分。
    按上述计分方法的优点是：
    Ａ．使体育比赛真正贯彻“多劳多得”和以质行赏的原则，形成公平竞争的新格局。
    Ｂ．体现了取得比赛成绩所达到的等级标准比取得名次更重要的新思想，为参赛指明了方向，那就是创造优异成绩才是最终目的。
    Ｃ．可以起到正确引导全国体育界共同走高、精、尖发展的道路之作用，制约和控制各地在项目布局上的盲目性和无政府状态。
    Ｄ．破除了体育比赛中不取得名次就不能得分和授奖的框框。使没有进入名次而比赛成绩优秀的运动员也能得分和得奖，对培养高水平项
目后备人才群将产生积极影响，也为各地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发展自己的高水平项目提供了一个宽松的环境和条件。
            二、现行的体育竞赛制度应当改革
    如何有效地组织好青少年儿童运动会，这是体育界一直注重研究的一个问题。近年来，我国体育界投入了大量人力进行了科学的探讨，并
采取了许多措施，但收效甚微。
    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关键在于参赛年龄档次多。在现行比赛中已分有青年组、少年甲组、少年乙组、儿童甲组、儿童乙组、五个年龄档次
。而各年龄档次上下之间还存在着难以划分的年龄衔接关系。最大年龄差距可达２岁，但最小年龄差距只有１天。体育比赛的实践证明，比赛
的胜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运动员年龄的大小。所以，近年来的比赛场上运动员的年龄以大充小等弄虚作假现象普遍存在。虽然体育竞赛主管
部门采取了许多得力措施，但仍无济于事，在年龄上打假越打越假。分析原因，笔者认为这是由于采用以名次为依据和以名次先后论英雄的奖
励计分政策所致。
    为杜绝体育竞赛中出现的以大充小等弄虚作假的不正之风，笔者建议在今后的体育竞赛中，一是年龄标准不宜设置太多。现行的体育竞赛
制度中已形成了若干年龄标准了：如出生年月日标准、骨龄标准、骨龄再放大１～２岁的标准、人际关系的年龄标准、金钱物质面前的年龄标
准等等。应当说，年龄标准只有一个，执行起来才能统一一致，年龄标准多了，参赛单位无法执行。
    那么，在今后的竞赛中究竟以什么年龄分组为好呢？笔者认为，竞赛分组应以骨龄大小分组为最正确、最科学、最实用。在现行的少年儿
童各项体育比赛中都明确地规定了参赛者以出生年月日为准报名参赛，而检验年龄是否符合参赛时则以骨龄大小来衡量。这就从另一方面否定
了原来的年龄要求，而在具体执行年龄标准的过程中，又任意采取骨龄再允许放大１～２岁的灵活政策。这就有意或无意给竞赛带来许多麻烦
。在出生年月日规定死了以后，骨龄再放大１～２岁的结果，正好保护了早发育者顺利通过骨龄检查关，而晚发育者由于生物骨龄要明显小于
生活年龄，根本不需要享受骨龄放大１～２岁的政策，相反其骨龄再小１～２岁才符合其参赛规定，由此推论，晚发育者在骨龄允许再放大１
～２岁的情况下，已吃亏了２～４岁。因此他们无法在比赛中同早发育者相抗衡，所以，骨龄允许再放大１～２岁的灵活政策，是保护早发育
者而制约了晚发育者以及发难于科学选材工作。以至出现人际关系年龄和金钱物质面前的年龄等多种年龄层，无形中助长了腐败现象的滋长。
    二是参赛证不能作为长期使用的合法依据。参赛证上主要记录骨龄的大小。由于人体的生长发育快慢有别，不同个体、不同性别、不同年
龄阶段其生长发育快慢是各不相同的。不可能随着时间过一年所有运动员的骨龄都刚好大一岁。实践证明同一生活年龄的运动员过一年后有的
骨龄可能不增大，有的则增大几个月、一岁、两岁或更大。所以把参赛证作为多年使用的依据，这是不科学的。从另一个角度分析，参赛证下
发时，各级体委负责人都签了字，本应是件慎重而严肃的事情，而在以后的年度赛中也搞骨龄抽查，事隔一年或多年，将拍的现行骨龄与原始
骨龄作比较，论其某原运动员超龄或判为弄虚作假而取消其参赛资格，而闹出许多矛盾，这种事却屡见不鲜。正因为在年龄规定上和具体操作
上存在矛盾，那么与其吃亏还不如现得实惠。因此，青少年儿童的体育比赛在某种程度上看成了弄虚作假的大赛，形成有法不依、有章不循、
有令不止、通报无效的局面。要杜绝这一现象，笔者认为在今后的竞赛中，只以原始参赛证作为核对是否为本地运动员的依据，至于参赛年龄
则以赛前拍的骨龄为准。虽然这一工作量很大，但坚持采用赛前拍骨龄，合格者参赛，超龄者弃权，对于以大充小者扣除科学选材的基分等一
系列扶正手段，当前赛场上的不正之风一定能制止。
    总之，我国现行的竞赛制度应当改革。在当前改革开放的大潮中如果说一个好的政策可以救活一个企业，那么，同样一个好的政策可以救
活一项事业，愿较好的体育竞赛制度早日出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