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献号 】3-3599
【原文出处】兰台世界
【原刊地名】沈阳
【原刊期号】199807
【原刊页号】14～15
【分 类 号】G7
【分 类 名】档案学
【复印期号】199805
【 标  题 】“死刑”档案的“缓期执行”
【 作  者 】齐建明/尹耐堂
【作者简介】山东青州市  齐建明  尹耐堂
【 正  文 】
    1973年，为了战备的需要，我国各级综合档案馆根据上级指示，都对各自馆藏的档案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鉴定，剔除了约占馆藏的30%左右
的档案。这次鉴定工作结束后，上级有关部门又作出暂缓销毁的指示，使这批已判“死刑”的档案，改为“缓期执行”。这一缓期，便成了遥
遥无期，造成了一批既无明确保管期限，又被打入另册不再提供利用的特殊性质的档案――待销卷。笔者曾就这个问题在《给“待销卷”一个
说法》一文中谈过自己的观点。随后，我们又将理论付诸于实践，对我馆保存的3400多卷待销卷进行了鉴定。今就我们根据档案鉴定理论对待
销卷进行鉴定的实践，谈一下我们的做法和对这个问题的认识。
    待销卷从形成至今已有25年的时间了，其中的应该销毁的档案在沉睡，有利用价值的档案也在沉睡，极大地浪费了各档案馆的人力、财力
和有限的库房空间。也有的馆将待销卷另室保存，但由于保管条件差，且长期无人问津，使一些混杂于待销卷中有价值的档案面临灭顶之灾，
如不进行抢救，有可能不销自毁。
    对于待销卷的处置，有的人认为，既然是已剔除的应该销毁的档案，且又过了这么多年，可以以火焚之，或直接送造纸厂打浆。对这种观
点，笔者持不赞同看法，理由有二。之一，由于当时鉴定工作的历史背景是为了战备需要，鉴定原则本着立足于本机关，既对本机关形成的档
案材料从宽，对上级、下级机关的来文从严的原则。因此，在鉴定工作中，有的就犯了“强调每个单位都要以保存本机关文件为重点，轻易剔
除上级、下级机关的文件，破坏了全宗的完整性”的错误。我们在鉴定工作中发现，由于原鉴定委员会在此问题处理上的偏颇，青州市档案馆
所存档案，有的全宗中，1950年至1973年以前的档案几乎没有上级文件或下级文件，这一时期的上级、下级文件都被剔除为待销卷。实践证明
，这种鉴定做法既破坏了全宗的完整性，又给现实工作带来很大不便。因此，必须在对待销卷的重新鉴定工作中予以纠正。如果不鉴定，就进
行销毁，原来的错误做法得不到纠正，将给档案馆工作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之二，由于当时的鉴定委员会人员是从各部门中抽调组成的，一
些同志不熟悉档案工作，对档案鉴定理论也缺乏理解。因此，鉴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鉴定理论水平上的差距巨大，鉴定档案标准不一。我们对
此感受颇深，鉴定过程发现，有的全宗鉴定出的待销档案符合销毁的标准，有的全宗鉴定工作过粗，将很多有价值的档案都打入了“待销”的
行列。这次再鉴定，有的全宗待销卷中被抽出重新划分保管期限的档案占应销毁档案的四分之一，有的全宗仅有个别文件，还具有保存价值。
所以，有必要对待销卷进行再鉴定，以避免有价值的档案被销毁，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待销卷鉴定中应掌握三个基本原则。
    1、历史性原则。就是把每一份文件都作为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来分析，用历史的观点和发展的观点去看待和判定档案的价值。档案是历史
的记录，其产生有其历史条件和时代背景以及历史作用，因此在鉴定时，必须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将历史作用和现实结合起来考
虑档案的价值，避免片面的实用观点和非历史观点。如我们在鉴定县文教局的待销卷时，有一卷1958年记录省、市、县三级第七次全运会成绩
的档案，如果将其销毁将无法反映这一历史时期本县体育工作发展的情况，从历史性原则的角度出发，我们保留了该卷档案。
    2、价值性原则。价值性原则又分为凭证性价值和参考性价值。众所周知，作为档案具有凭证性和参考性的作用，这也就是档案的价值性。
恩格斯说过：“对于事态的真相，现在不可能提出文件来作证据。只有在事件本身成为历史陈迹的时候，这些证据才会出现。”鉴定工作的实
践证明，待销卷中也不乏一些具有凭证性价值的档案。如部分上级针对某项工作或某件事的批复、函，本机关召开的重要会议，如党代会、人
代会、工、青、妇代表大会的花名册，本机关精简下放人员的花名册等，对于解决纠纷、证明个人身份等都具有重要凭证价值，因此，都要长
期保存。二是参考性价值。对于待销卷中一些便于后人了解情况，研究有关事物的发展过程及其规律性的文件，总结经验教训的文件，也要从
具有参考作用的角度予以保留。如上级机关制发的年度性工作总结、计划、规划，反映本机关工作情况和历史面貌的文件等。
    3、整体性和全面性原则。所谓整体性就是不孤立地去鉴定待销卷，而把其放在一个全宗的文件综合体中进行全面的评价。如我们在鉴定工
作中，每鉴定一个全宗的待销卷，首先掌握该全宗档案的齐全完整情况，如果有的全宗档案很少，对于待销卷中有该全宗档案的，在考虑其档
案价值和作用的同时，尽量保留有关该全宗的档案文件，以维护其全宗的齐全完整。另一方面，有的全宗档案文件比较齐全，对待销卷的掌握
上可从严一些。如我们在鉴定县革委会全宗待销卷时，有一部分关于贫代会代表的登记表，鉴于县革委会全宗中已保存了出席该次会议代表的
综合性花名册，该登记表原已定为待销卷，这次鉴定就维持其“原判”，不再抽出保留。
【参考文献】
    1、《档案与建设》1997年第12期，29页。
    2、邓绍兴、陈智为著《新编档案管理学》，188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67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