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献号 】3-3673
【原文出处】北京体育大学学报
【原刊期号】199802
【原刊页号】40～43
【分 类 号】G8
【分 类 名】体育
【复印期号】199809
【 标  题 】社会体育参与主体思辩
【英文标题】Consideration of Main Participants in Social Sport
    Zhang Ming/Zhao Yun
【 作  者 】张明/赵蕴
【作者简介】（张明  华中师范大学体育教研部，武昌430079 Teaching and Research Department of PhysicalEducation,Middle China No
rmal University,Wuchang 430079）（赵蕴  武汉体育学院，武昌430079 Wuhan Institute of Physical Education,Wuchang 430079）（张明
，女，1957年2月出生，讲师）
【摘 要 题】社会体育参与主体的确立是关系到社会体育发展的重要问题，约定俗成的“普及构成说”和“业缘组合说”因各有其局限性而不
能适应当代社会体育的实践，依据目标趋同特征和淡化功利特征，对社会体育参与主体进行重新建构，以期在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层面上给予此
类问题以较合理的阐释。
【英文摘要】To establish the main body,participating insocial sport,is an important problem,concerning thedevelopment of soc
ial sport.The traditional popularization-elevation theory and the profession-combination theory arenot suitable to the moder
n social sports practice because oftheir limitations.According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irsimilar purposes and utility d
eemphasis,the main body,participating in social sport was reestablished in order togive a more reasonable explanation of suc
h problems inrespect of the combination of theory and practice.
【关 键 词】社会体育  参与主体  差异  构成social sport,main participant,difference,combination
【 正  文 】
    各类体育皆有其主要的参与者，即某类体育的参与主体。如竞技体育和学校体育的参与主体分别是运动员和学生等。当论及社会体育时却
出现了一些分歧。而问题的关键又在于如果不弄清社会体育的参与主体，就会面临社会体育的行为指向如何确定，社会体育的价值如何体现等
等困扰。尤其是《体育法》的颁布和“全民健身工程”的实施，一方面为社会体育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和社会土壤，另一方面又向社
会体育提出了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要求。鉴于此，本文参照有关论点，并结合相关学科理论，意图从新的视角对社会体育的参与主体加以讨论，
并求教于同仁。
1  两种有关论点的评介
    讨论社会体育的参与主体构成，就不能不涉及关于此类体育的名称问题。迄今为止除“社会体育”一词已在《体育法》中得到正式确认外
，还有“群众体育”、“大众体育”和“国民体育”等三种称谓，其中有我国又以“群众体育”的使用频率较高。但是，即使是使用同一个“
群众体育”的术语，所表达的参与主体构成也是不相同的。
1.1  普及构成说  体育已成为现代社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人们总是依据自身的需要和条件去选择不同的体育行为。一般说来有两种选择：一种是不断冲击人类运动极限，争夺比赛胜利的行为，人们称之为竞技体育，在我国被视为大体育范畴内的“提高型体育”。另一种是强身健体，娱悦身心的行为，人们称之为群众体育
    此类“群众体育”参与主体的确定与国外“大众体育”或“国民体育”主体基本相同，但据此而论，理论界普遍认同的竞技体育、学校体
育和群众体育等三类体育的参与主体将被视作两类体育参与主体，即竞技体育参与主体和群众体育参与主体。在本文中，姑且将前者称为狭义
群众体育参与主体，而将后者称为广义群众体育参与主体。于是，在理论和实践的范围，就出现了一个术语指代两种参与主体的现象。又因为
狭义群众体育参与主体并不象广义群众体育参与主体那样包含学生群体，所以难免造成术语和参与主体之间的定位困难。
1.2  业缘组合说  在我国，现代体育约定俗成地被划分为竞技体育、学校体育和群众体育（即社会体育）三大类。作为这一类型的社会体育参与主体是由竞技体育和学校体育之外的社会群众所构成的。这一主体的大部分成员在社会中都拥有一定的职业。此类社会体育参与主体的确定在社会体育发生和发展的过程中
    今天，当我们从语义学和逻辑学的角度再来审视社会体育的主体构成时，值得商榷的问题就出现了。矛盾之处在于逻辑的错误和语词的模
糊。其一，“企业与厂矿的职工”、“事业与机关的职工”这两对概念是不成立的，因为厂矿和机关的外延分别被企业和事业的外延所包容（
《现代汉语词典》关于“事业”的解释是“没有生产收入，由国家经费开支，不进行经费核算”的单位），从而形成概念间的主从关系，即两
对概念实质为两个概念：企业职工和事业职工；其二，“城镇居民”是一个定义含混的概念。所谓居民指得是“固定住在某一地方的人”（见
《现代汉语词典》P160，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因此如果不加限定地使用“城镇居民”这一概念，恰好有悖于立论者的初衷，造成了所有
居住在城镇的人都成了“城镇居民”。其三，与“普及型体育”相同，将军人这一极具个性的特殊群体纳入了社会体育主体的范畴。而军人群
体与社会各职业群体在体育方面有着诸多的区别，并由此带来诸多不谐之处，关于此类问题将在下文中着重论述。
2  社会体育与其它类体育的比较及其参与主体的形成
2.1  社会体育与学校体育的主要差异
2.1.1  社会体育与学校体育的社会角色差异  从社会学和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社会体育的各种具体行为，应该服从于不同职业及其人群的特殊需要。也只有这样，社会体育才有真正的生存和发展空间，成为人类社会的组成之一。
    学校里的学生主要目标是学习人类社会的间接经验，即以教材为载体的科学文化知识，是一种典型的学习行为，而不属于“个人在社会中
所从事的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因此，学生是为了获得职业而接受教育的角色或潜在性的职业角色。
    不同的角色，应具备不同的行为。社会职业角色和非社会职业角色的体育行为必须加以区别，才能使得各自的体育行为趋向合理化。
2.1.2  社会体育与学校体育的价值取向差异  社会体育的行为应该是淡化功利的体育行为。人们在宽松、闲适的环境中健身、娱乐，追求的是一种现代的、轻松的休闲生活方式。在全过程中，参与者随意性较大，基本无心理压力，世俗的成败利害关系没有生存的土壤。相对而言，社会体育是现代人们的缓解职业压力、淡化人
    学校体育是学校教育的一部分。为了实现学校体育的目标，学校体育就必须建立起完善的、组织严密的管理体系，学校体育工作者与学生
群体一道，在一种规范化的和相对封闭的特定环境中，为实现学校体育目标所规定下的各项具体任务做出不懈的努力，这些努力无论在形式、
内容，还是在程序上都是有别于社会体育的。
2.2  社会体育与军事体育的主要差异
2.2.1  行为目标的差异  与社会体育目标相比较，军事体育所强调的目标是通过军事体育活动，有效地增强官兵体质，提高军事技能，培养勇敢顽强、坚韧不拔的共产主义道德意志品质和严谨的军人作风，全面增强部队战斗力（参见《军队体育理论》解放军体育学院编，1986年版）。不难看出，其增强体质的终极目标是增强
2.2.2  行为内容的差异  社会体育所开展的活动，从内容上分析多属于一些可依据时间、空间的变换，以及活动主体的不同，而适当调整、便于操作，并为普通民众喜闻乐见的大众类体育项目。这些项目的共有特征就是低负荷、随意性强和轻压力感。
    反观军事体育，略去其中竞技成份的内容不淡，仅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广泛开展的《军人体育锻炼标准》所设立的主要内容分析无不是与
军事技能紧密结合的项目，既是体育锻炼和《军标》测试项目，又是军人必须掌握的最基本的军事实用技能。它们是军事体育、军事共同科目
训练最主要的内容。
3.2.3  管理原则的差异  社会体育的主体是社会大众，不同社会阶层、不同社会群体间的关系较为松散，大多数国家对社会体育的职能主要体现在指导、协调等方面。中国从50年代初，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之上，形成了“业余、自愿、小型、多样、因地、因时、因人制宜”的管理原则。这是符合中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生产及生活
    军事体育的性质决定其属于军事训练及军队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军事体育的管理采用的是一种军事化的管理体制和相应的原则。
在锻炼过程中，全体官兵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则、制度，必须服从教官的指挥，必须经过长期的、艰苦的、系统的自觉训练方能达到规定任务
。
3.2.4  行为环境的差异  社会民众开展体育活动的环境是宽松的、开放的，参与活动的群体中包含了各种职业、各种年龄的人，活动时的自然条件也比较宜人。
    军事体育活动的实施环境则由于军队驻防区域及其任务等具有极强的特殊性。首先，军队的绝大部分行为都具有保密性。其次，参与军事
体育的群体中，男性青年占绝大多数。再次，军队营区内整齐划一，生活井井有条，军人风纪严明，行为规范有度，即使是参与体育活动，也
多以操典形式进行，个人的随意行为是不允许发生的。最后，军队驻防地大多数设立在农村和山区，有的甚至在自然环境极其艰苦的地区，当
然也就形成对军事体育活动的种种困难和限制。
2.3  社会体育参与主体的形成  学校、军队和竞技领域无一例外地属于大社会的范畴，但是就体育而言，它们又分别属于3个特殊的小社会。在这些小社会中各有其行为的参与主体，按照自身的特征和规律表现出各具特色的体育行为。
    社会体育参与主体应具有目标趋同的特征。强身健体，娱乐休闲是社会体育的行为指向，也是社会体育区别于其它类体育的主要标志。在
相同的目标的导引下，人们的体育行为是相似的、协同的和易于管理的。社会体育参与主体还应具有淡化功利的特征。相比较而言，社会体育
行为属于职业性行为之外的行为，行为主体的主要动机表现在或善渡余暇、娱乐身心，或强身健体、延年益寿，或两者兼而有之等层面上，对
具体的功利性追求是排斥的。正是由于功利意识和行为淡化，才使得社会体育具有缓解职业压力，协调人际交往等社会性功能。
    依据目标趋同和淡化功利的两大特征，并参照其它类体育参与主体，以及国情和民俗，中国社会体育参与主体应由下列人群构成：1)企事
业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公务员；2)乡村的农民；3)城乡自由职业者（含短期失业者、民工等）；4)城乡成年无职业居民（主要由离、退休者和长
期失业者构成）。
    需要补充的一点是关于学龄前儿童及其体育的归属。由于现代社会的早期教育趋势，幼儿教育具有愈来愈浓的学校教育色彩，所以学龄前
儿童基本属于学校体育参与主体的组成之一。
3  结束语
    较之其它类体育，社会体育参与主体人数庞大，组成复杂，且有较强的动态性。因此主体的定性是相对的，在现实中，主体中的各群体是
制定和实施社会体育目标的依据所在，以此为本，兼顾年龄、性别、职业、民族和特殊需要等差异，在全社会的范畴内多维度、多层次地发展
社会体育事业，使体育真正成为社会大众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之一。与其它类体育参与主体协同努力，为实现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的
宏伟目标发挥出最佳整体效益。
【参考文献】
    1  体育概论，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1989,6
    2  群众体育学，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1990,9
    3  学校体育学，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1991,6
    4  军队体育理论，广州解放军体育学院编，1986
    5  中国大百科全书（体育卷），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