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科学
SPORT　SCIENCE
1999年 第1期 No.1 1999



我国体育市场法制建设研究
阎旭峰　张士忠　李雁军　周旺成　胡雪峰
摘　要　加强体育市场法制建设，是我国体育市场迅速发展的客观需求。针对体育市场及其法制实践中的问题，运用文献资料、理论论证的方法，从市场构成基本要素和法制主要环节入手，研究认为：应当从完善体育市场主、客体制度，建立体育产权制度，规范体育市场、竞争合同行为，保持体育市场立法的统一性、全面性和专门性，强化体育市场管理执法环节，健全体育市场执法监督机制等方面加强我国体育市场法制建设。
关键词　体育市场　体育市场主体　体育市场客体　体育市场行为　体育市场法制　体育市场立法
Research on the Buildup of the Legal System for Chinese Sports Market
Yan Xufeng et al
(Beijing University of Physical Education, Beijing, China　100084)
Abstract　It is the objective requirement of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ese sports market to build up a legal system. Based on documents research and theoretical study, this paper discussed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sports market and its legal practice. From the viewpoints of the basic factors of sports market and the key legal aspects, the study concluded that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legal system for sports market should be strengthened from the following aspects: to perfect both the subject and object systems of sports market, build up the system of sport property rights, standardize sports market competition and contract assignment, maintain a unitary, comprehensive and unique legislation system,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of sport market, and improve the enforcement and supervision of the law and regulations.
Key words　marketing, sport, law, legislation, administration
1　体育市场主体制度的完善
1.1　体育市场主体制度及其意义　市场主体是市场的参与者和当事人。国家用于规制调整市场关系中主体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即为市场主体制度。建立和完善体育市场主体制度对于确立各类市场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明确各类市场主体间的责、权、利关系，调动各类市场主体参与体育市场的积极性以及国家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法制管理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1.2　体育市场主体资格的确认　市场主体资格确认的实质是通过立法确认主体在市场中法律地位、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使市场的管理主体能依法行使对市场的管理职权，使生产经营主体能够以独立、平等的主体身份参与市场竞争，追求各自的利益。依据我国已有法律规定，能够成为各类市场主体必须具备的一般资格为：具有独立的自由意志；相互独立的市场主体在法律上具有平等的地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能从事法律行为；具有能为自已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的能力。然而并非是具备一般资格就可成为所有体育市场的主体。一些专业技术性强、专业技能要求高的体育市场还要求其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专业技术技能的资格。必须研究设定主体特殊资格体育市场的范围，结合各类体育市场专业技术要求的特殊性，依法设定各类不同体育市场、不同主体应具备的特殊资格条件。
1.3　体育行政部门和有关体育组织在体育市场中身份的界定　体育行政、事业部门在体育市场身份的不同直接影响其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当他以国家代表“公权者”的身份出面，行使管理和维持市场秩序及裁决市场参与者之间争议等职权时，是属于市场管理主体，与被管理主体在市场中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而以国家财产所有者的代表出面，参与市场经济的投资、经营、商业活动时，则又属于市场生产经营主体，这种情形下的行政部门与其它市场参与者在市场活动中是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体育行政、事业部门如再以双重身份出面参与的各种市场活动，则违反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破坏正当市场竞争，为形成市场行政垄断和利用行政权利谋取私利造成条件。因此必须坚持“政事”“政企”“管办”分开，依法确认体育行政部门在体育市场中管理主体资格的法律地位，界定体育行政部门管理体育市场的职责权限，要依法禁止体育行政部门以双重身份参与市场经营活动。按照国际、国内体育惯例，单项体育协会、各体育运动管理中心等有关体育组织，则既可以是体育市场生产经营主体，又可以参与对体育市场专业技术等某些方面的管理，在体育市场中具有双重的身份。体育组织在市场中管理主体的资格和其所行使的职能权限的获得途径，也应变体育行政、事业部门委托授权为法律法规赋予更为规范。
1.4　当前需要建立和完善体育市场主体的法规制度　我国的民商法、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等法律中所确立的市场主体制度是完全适用于体育市场主体的。但是在对不同体育市场主体的具体规范过程中，由于受体育市场特殊专业业务的限制，还需要将其细则化和专门化才能得到更有效的实施。将国家有关市场主体的一般性法律细则化和专门化的过程，就是对体育市场主体制度的完善和健全过程。为此，应尽快建立和完善的主体制度有：经营性体育俱乐部资格认证制度；对以盈利为目的临时性的体育经营主体管理的规定；体育企业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体育组织对体育市场生产经营实体专业技能资格认证、监督、管理制度；有关体育中介机构和体育经济人的规定；有关体育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制度和变更、退出制度等。
2　体育产权制度与体育市场客体制度的建立
2.1　体育产权制度与体育市场客体制度及其意义　体育产权是市场主体依法对各种体育有型和无型资产占有、支配、利用并获得利益的权利。资产产权价值转让和互换的市场交易实质，要求其主体必须具有自主的地位和独立支配享用其所有产品的权利能力，要求用于市场交易的产品必须具有确定、明晰的产权。建立健全体育产权法律制度，是确认市场主体对其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和责任、适应和满足体育市场发展对体育财产要求的客观必需。
　　体育市场客体指体育市场主体间权利与义务的指向和交易的对象，是构成体育市场必备要素。对体育市场客体的有效管理和规制直接关系到各种体育产品、服务质量水平的提高，关系到体育消费主体合法权益和经营主体经济权益的实现，影响着体育市场的运行秩序，必须通过完善体育市场客体法规制度，依法有效地对体育市场客体加以规范、监督和管理。
2.2　建立体育产权制度的基本原则与内容　体育产权制度的建立首先须依据“谁投入、谁所有”的原则，确认、界定体育产权的最初取得的主体；依据“权、责、利相统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等原则确立体育产权多种所有制结构和多种占有使用的形式；依据“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谁投入谁受益、投入与受益相一致”等原则建立体育产权交易的具体法则和程序，建立产权价值实现、利益获得和分配的有关法规制度。应确立“产权法定”的原则，以保护体育市场主体的合法财产权益，稳定体育产权关系，促进体育产权制度的系统化，赋予市场主体的公民和法人以对抗非法行政干预的明确的法律武器；要满足体育市场交易中的特定主体只有能按照自已的意志独立地支配属于自己的资产，市场商品的交换才能实现这一要求，避免由于一个物上设定两个财产所有权导致的权利人在行使支配物权时造成的矛盾冲突，还应确立“一物一权”的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产权关系的变动均会对市场交易的安全性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产生重大的影响。因而，体育产权法制建设还必须坚持“产权公示”的原则。为了保护和鼓励社会各界对发展体育产业和参与体育市场经营活动的积极性，必须确立和坚持“产权平等地受尊重和保护”的原则。
　　在坚持上述原则的基础上，从体育产权所具有的特征出发逐步完善有关“体育产权发生、体育产权归属的确立”、“体育产权内容范围的界定”、“体育产权主体享有的权利、承担的责任”、“体育产权变更的条件、程序、形式”、“体育产权的法律保障”、“体育产权纠纷的解决”及“侵犯体育产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的法律法规制度。
2.3　完善对不同市场客体管理的法规制度　依据我国学者对体育商品的“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类型划分，体育市场客体法规制度可相应地划分为“物质性客体法制管理”和“非物质性客体法制管理”两大类。加强对体育场地设施、体育用品等物质产品以及由物质形态表现的图书资料、音像等精神产品的监督、管理，需包括：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质量监督检查制度，检验管理制度，产品质量国家标准等属于物质性体育市场客体的法规制度。要从非物质性市场客体特点出发，确认和制定体育劳务进入市场的范围，进入市场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制度；制定不同项目种类和同项目同种类中不同层次、不同档次服务质量的具体规格和标准；建立各种对体育劳务商品的监督、检查、管理的法规和制度，以加强对非物质性市场客体的法制规范和管理。
3　体育市场合同行为与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3.1　体育市场行为及其法律规制的意义　市场行为是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后的所作所为，主要是指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和竞争行为。市场是以经济利益为中心的行为场。受利益目的驱动，市场主体间相互竞强争胜，使市场充满生机活力，激发劳动生产力的解放和生产率的提高，也导致投机钻营、弄虚作假、损人利己、不守信用等行为出现的可能。为使市场这一互动互利的行为场得以正常运行，必须以法律法规为准则限定主体的市场行为。逐步建立和完善既与国家有关市场行为的法律法规相统一，能反映市场规律又符合体育市场的特点，适合于规制体育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法规制度，是体育市场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
3.2　体育市场合同行为的法律规制　合同形式是市场主体交易的保证。合同行为是市场主体间各种交易行为最基本的表现形式。合同法是市场交易行为制度的法律表述和规范市场交易主体行为的基本法律制度。通过建立和完善具有体育特点的合同制度，可以使国家合同制度得以完善、补充和更为有效地实施。体育合同制度的建立首先必须坚持“平等、自主、自愿、公平、有偿”的现代合同制度的精神；其次须深入研究各类具体体育市场交易行为的特殊性和规律，确定体育市场行为的特殊性和与其他市场行为的差异程度，并以此作为建立专门合同制度或者制定细则必要性的依据。其三，须注重引进和借鉴一切有利于发展我国体育市场，有利于我国参与国际体育市场交易的国际惯例和做法，力求与国际体育市场相接轨。
　　完善体育市场合同制度的两项重要任务，一是需将普遍适用于各类市场的国家合同法律的规则立法加以细则化和具体化，使其能够在体育市场这一特殊的领域中有效地实施；二是要从体育市场合同行为的特殊性出发，研究制定有关体育合同的订立程序、必备条款、履行与担保、变更与解除、纠纷的解决、违约的责任等内容的法规制度，对市场主体的签约行为、履行合同的行为、变更或解除合同行为以及违约及其承担责任等行为加以有效地规制。
3.3　体育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素之一，是市场经济中必然存在的普遍现象。保障体育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转。
　　建立体育市场竞争法规制度，首先需要依法确立的有关基本原则包括“自由竞争”的原则，即指竞争者在同一市场条件下，按照同一市场规则，独立自主地决定参加或退出市场的竞争而不受外在意志的干预；“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即指：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的竞争机会均等，进行竞争的条件和环境同一，竞争地位平等，竞争者所享有的竞争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平等，国家和法律对待所有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一视同仁；“规制竞争”的原则，即指国家须运用法律的手段对市场竞争活动进行必要的干预和调节，以使竞争活动能够在符合国家的经济利益和体育事业的法定范围进行。
　　有效地规制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必须完善就以下内容加以明确的界定：(1)体育市场正当竞争的内涵；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和正当竞争基本原则、范围、方式、手段、功能与作用；竞争者依法享有的正当竞争的权利和必须承担的义务；(2)不正当竞争的本质特征；不正当竞争的主体、客体和存在的领域；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方式和具体表现形式；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责任；(3)体育市场垄断的概念、特征、种类；垄断的形式、构成要件、危害性、形成原因；法律禁止的各种具体垄断行为；法律禁止适用除外(法律豁免)的体育垄断以及对垄断行为的法律制裁等。
4　体育市场立法的完备
4.1　统一的体育市场与体育市场立法的统一性　统一性是市场存在和发展的本质要求。体育市场既要与全国统一的大市场相统一，又要保持自身的统一性。市场的统一性有赖于市场法制的统一性。法制统一的前提是立法的统一。保持体育市场立法的统一性，首先必须严格按照我国立法和有关法律所确立的立法体制和法律效力结构，要处理好中央、地方、部门之间的立法关系，明确界定中央、地方、部门的立法权限范围，严格立法程序、形式。第2，要加快中央级体育市场立法步伐，解决高层次立法滞后，低位阶立法缺乏统领所导致的不统一不协调的问题。第3，必须统一体育市场立法的指导思想和立法原则，树立从全局，从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和促进国家体育事业的社会化、产业化出发的指导思想；第4，应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已制定实施的法律法规中存在的不统一、不协调，甚至是相互矛盾冲突的法律法规及其条文，及时给予修改或废除。
4.2　“公法”与“私法”的区分与体育市场立法内容的完善　现代法学理论将法律划分为以规定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为主要内容的“公法”和以规定公民或法人利益为内容的“私法”两大法域。我国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必须以承认并正确划分公法与私法为前提。在我国体育市场法制建设应该注重体育市场立法的全面性。一方面我们需要重视“公法”在体育市场中宏观调控管理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另一方面也不能够忽视“私法”在体育市场中建立良好市场秩序、维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市场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不从公法和私法的性质上对体育市场法规加以区分，或只承认、注重公法而忽视或不承认私法，势必会影响体育市场立法的全面性，造成体育市场立法品种单一，体系不完善，对体育市场关系调整出现空缺的结果。当今世界“公法的私法化”和“私法的公法化”的发展演进，使得经济法与民商法出现了结合并举的趋势。这种发展趋势提示我们，在建构我国体育市场法制体系、创制体育市场法律法规时，应注意兼容市场管理和市场交易两个方面的内容，以提高体育市场法规管理、规范、调整的综合效能。
4.3　体育市场的特殊性与体育市场的专门性立法　体育市场的专门性立法是指对体育市场的特别领域进行特别的立法管理。在我国对体育市场进行专门性立法的必要性首先是由于某些体育市场专业技术性特征所决定的；其次，对某些体育市场进行的专门性立法是与国际体育市场某些惯例相适应、相接轨的需要；第3，也是对目前国家有关市场立法空白和不完善而补缺的需要。判断和衡量体育市场有无专门性立法必要的基本标准为：(1)各类市场体育附加值程度，即市场与体育本质属性结合的状况；(2)体育专业技术知识含量要求的状况；(3)危险性程度和影响体育消费者身心安全的大小；(4)国家已有法律法规对体育市场调控管理的范围和效能发挥状况。体育市场的专门性立法是国家立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组成部分。不允许也不应当将体育市场的专门性立法做为“部门利益垄断”的立法，而破坏体育市场法制的统一性。
　　体育市场管理的执法环节和执法监督机制是体育市场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执法是执法主体适用法律，使已有法律法规进入社会生活中，发挥其规范、调整等功能作用，进而形成良好法律秩序的环节。要确保执法主体能够在执法过程中正确、及时、公正、合法地行使执法权力，就必须具有对行政执法状况进行有效地监督、检查和制约的机制。体育市场的社会性、统一性、专业技术性等特征决定了多主体参与同一市场的管理具有必然性，但同时也极易形成多头重复执法，执法不统一的可能。加强体育市场执法环节，首先应在行政体制上理顺执法部门之间的关系，做到各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边界清晰，以利其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在执法主体上，对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体育市场的法制管理主体应定位为：归口管理为主，公共管理为辅的模式。即由国家体育行政部门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对体育市场专业技术技能特殊要求方面的管理，而对体育市场共同性的要求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管理体育市场的专业技术性特征、经济性特征和执行各种法律法规复杂性特征，要求在体育行政部门中设置专门的体育市场管理机构和专职的体育市场管理执法队伍，对于专职从事体育市场管理的工作人员和体育市场管理执法人员。应当经过有关培训、考核并取得执法资格证书者，才准予持证上岗行使市场管理权和执法权。就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中关于体育市场专门机构、队伍的设置、编制的具体要求；建立和制定有关体育行政部门体育市场专职管理人员、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和任职资格确认的法律法规制度；界定参与体育市场管理各主体的权限范围。此外，在体育市场的执法标准、执法手段和执法程序等内容上也需要通过统一的立法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保持体育市场管理执法的统一性。解决体育市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违法不究的问题，必须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机制，强化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和国家体育行政部门对体育市场执法监督的权力和作用，建立完善的体育市场执法监督体系。
5　结论与建议
5.1　完善体育市场主体制度是体育市场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应根据不同体育市场专业技术特点要求，具体设定不同主体的特殊资格条件；应依法界定体育行政部门在市场中单一管理主体的身份和有关体育组织在市场中管理与经营双重主体身份；尽快建立和完善有关体育俱乐部资格认证、体育企业生产经营许可、体育市场生产经营实体专业技能资格认证监督管理、体育中介机构和体育经纪人、体育市场准入制度以及主体变更和退出等制度。
5.2　体育产权制度的建立，是确认和保护市场主体对其财产所享有的权利、调整产权关系的客观必须。应坚持“产权法定”、“一物一权”、“产权公示”、“产权平等保护”、“产权交易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等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有关体育产权的发生与归属，产权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产权变更与消灭的条件、程序、形式，产权法律保护与法律责任，产权纠纷的解决等法律法规制度。
5.3　对体育市场客体有效的法制管理直接关系消费主体和经营主体利益的实现。应建立和完善体育物证性产品的生产许可证，质量监督检查、商品检验管理、国家质量标准等法律法规制度；要针对非物质客体的特殊性，制定有关进入市场的体育劳务的范围、资格条件和程序，不同服务质量的规格和标准以及对其监督检查和管理等法律法规制度。
5.4　有效地规范体育市场主体行为，是体育市场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的基础。合同行为是市场主体交易行为最基本的形式。市场竞争是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保持市场活力的原动力。应坚持平等、自主、自愿、公平、有偿的现代合同制度精神，建立和完善符合体育市场规律，能满足体育市场需求的体育合同制度。应坚持“自由竞争”、“公平竞争”、“规制竞争”等原则，建立保护市场主体正当竞争权利，反对、制止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的法律法规制度。
5.5　立法的统一性、全面性和专门性是体育市场立法完备的标志之一。必须统一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处理好中央、地方和部门间的立法关系；加快中央级体育市场立法步伐，发挥高层次立法对低位阶立法的统领作用；对已有法律法规的一致性应经常及时地检查、清理。应当注重宏观管理市场法律法规的完善，也须注重保障生产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其公平竞争、正当交易方面内容的法律法规的创制。确认体育市场有无专门立法的必要，应以体育市场中体育竞技与健身本质属性含量的高低、对体育专业技术知识要求程度的强弱、危险性及影响消费者身心健康、安全的大小以及国家已有法律法规对体育市场效能状况为依据。
5.6　应通过立法形式，明确体育市场的主管部门，理顺市场执法部门关系，界定不同执法主体的职责权限，完善执法制度。应建立健全专门执法机构和队伍，建立体育市场执法资格认证制度，提高执法质量。
作者单位：胡雪峰阎旭峰(北京体育大学，北京　100084)
　　　　　张士忠(中国政法大学）
　　　　　李雁军　周旺成国家体育总局)
6　主要参考文献
　[1]　孙国华.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
　[2]　梁慧星.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法律制度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3]　张岩，等.我国体育市场的现状及需要研究的问题.体育文史，1995(1)
　[4]　谢次昌.中国市场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责任编辑：马宣建
1998-04-16收稿，1998-06-12修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