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概论
竞技运动与竞技运动文化
周爱光(华南师范大学体育系，广州 510631)
摘要　通过对竞技运动与竞技运动文化两概念进行考察认为，竞技运动是一个具有文化性和社
会性的复合体，竞技运动文化只是竞技运动的一部分并受文化目的制约。因此，在理论上应当
将两概念严格地区别开来，在实践上应当从竞技运动的社会背景而不是竞技运动文化中去寻求
竞技运动中消极现象的原因。
关键词　竞技运动 竞技运动文化 概念
　　近年来，在有关竞技运动的专著和学术论文中经常可以看到两个使用频率很高的概念，这
就是“竞技运动”(sport)和“竞技运动文化”(sport culture)。由于人们没有充分注意到这两个概
念的区别，所以常常把两概念混同起来。然而，这两个性质不同概念的混淆却已经引起了一些
理论上的混乱。例如，有的学者认为竞技运动中消极现象的原因就在于竞技运动文化本身的竞
争性等等。本文的研究目的是以马克思关于“生活的生产”的理论为依据，通过对竞技运动进
行构造论和文化论分析，阐明竞技运动与竞技运动文化两概念的区别，并回答上述的理论问题。
1 竞技运动的构造论考察
　　马克思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以人的现实存在为出发点，主张人要生存就要通过
劳动来创造生活。马克思关于人类基本活动的理论同样适用于对竞技运动的分析，运用马克思
的观点分析竞技运动的构造时，应当首先着眼于竞技运动中现存的两个要素。其一是作为竞技
运动主体的人，即竞技运动的实践者和关系者。其二是作为竞技运动客体的文化财产，即运动
场、运动器械、运动规则等。但是，仅仅具备了这两个要素还不能说竞技运动就成立了。因为
某事物的整体构造包含了那一事物的构成要素和诸要素之间的关系。所以，只有当构成竞技运
动的两个要素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时候，竞技运动才能够成立。然而，在竞技运动中两要素相
结合的同时，就必然会产生两种关系。其一是人与运动文化财产的关系，其二是人与人的关系。
本文认为，前者是竞技运动的文化性侧面，后者则是竞技运动的社会性侧面。这就是我们称竞
技运动是文化性社会性复合体的理由所在。正如佐伯所说的那样，竞技运动是由竞技运动的文
化系统和竞技运动的社会系统所构成的满足人欲求的活动。
　　通过上述的考察，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从构造论的角度来讲，竞技运动并不直接等于竞
技运动文化，竞技运动文化只是构成竞技运动的一部分。
2 竞技运动的文化考察
2.1 两种文化观
　　明确文化的含义是对竞技运动进行文化论考察的必要条件。在文化论中主要存有文化人类
学和文化哲学这两个不同的流派。为了比较准确地把握文化概念的含义，让我们来概略地了解
一下这两个文化派中的一些代表性观点。文化人类学者林顿说，文化是所学会的行动和行动诸
结果的综合体，它的构成要素被某一社会的成员所分有和转达。另一位文化人类学者克拉克豪
恩说，把一个民族生活方式的总体以及各个成员从那一集团中得到的社会遗产，在人类学中叫
做文化。被称为机能主义之父的马里诺夫斯奇从文化必须要满足人的欲求的机能主义立场出发
主张，文化是手段的实体，是满足基本欲求，即有机体的残存，环境的适应以及生物学意义延
续的装置。这样，在文化人类学中把文化理解成为“遗产”、“装置”、“样式”等对象化了
的东西，即人类创造的物质的和精神的诸成果。与文化人类学不同，文化哲学学者齐美尔认为
通过客观达到主观发展的过程是文化。齐美尔不是把文化看做成客观化了的实体，而是把文化
作为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来把握，他说，文化――这是理解文化本质的关键――是由只有其中的
一个要素不能构成文化的两个要素，也就是说，是由主观的灵魂与客观的精神的产物相合流而
成立的。齐美尔认为，只有主观与客观的相互结合才能构成文化。他把文化中的人叫做“主观
性文化”，把文化中的物叫做“客观性文化”，并主张主观性文化是文化的惟一对象，在文化
中起支配作用。齐美尔还把“文化行为”与“目的性行为”区分开来。他认为只有那些有利于
人的自我完善的行为才是文化行为。这体现了他文化论中的伦理性格。另一位文化哲学学者卡
西拉说：文化是言语活动和道德活动的全体。卡西拉也没有把文化看做是一种对象化了的实体，
而是把文化看做成为具有发展变化倾向和活力的人类活动的全体。他认为，在文化中存有“主
观性契机”和“客观性契机”，并强调只有这两个契机的“合体”和“融合”才能构成文化。
与齐美尔一样，卡西拉强调人是文化过程中惟一的具有能动性、创造性的存在，文化的目的就
是人的自我解放和自我完善。
2.1 两种文化观的讨论和文化概念的定义
　　综观两种文化观之间的差异主要有以下几点。第1，文化人类学把文化作为实体概念把握，
而文化哲学则把文化作为主观与客观的关系概念把握。第2，文化人类学的文化概念中不包含人
这一要素，而文化哲学的文化概念中不仅把人作为文化的要素之一，而且还认为人在文化中起
支配作用。第3，文化人类学的文化概念中不存在伦理性，而文化哲学则把文化的伦理性作为判
断文化与否的标准。通过考察，我们可以看到文化人类学的文化概念中存在两个弱点。首先，
把文化只理解成为客观化了的东西就不可能用相互关联和发展变化的观点来说明文化的本质。
岩崎认为，那种把文化只看做成是被制作出来的东西的观点不可能脱离把文化作为既成的东西、
静止的东西来把握的倾向。他主张应当把文化作为一种创造行为及其成果的过程来把握。其次，
文化人类学的文化概念中无视了文化的伦理性格。哲学家逖利黑批判这种无视文化伦理性的观
点是文化的世俗化和卑俗化。通过对两种文化观的探讨，本文从文化哲学的立场出发，把文化
定义如下：“文化是以人的自我完善为目的的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
2.3 竞技运动文化的含义
　　本文根据上述的文化定义把竞技运动文化规定为：以人的自我完善为目的的竞技运动实践
者与竞技运动文化财产相互作用的过程。在理解这一概念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1，竞技
运动文化概念中包含了主观和客观两个要素，竞技运动实践者在竞技运动文化中起主导作用。
那种把竞技运动文化财产视为竞技运动文化全体的观点是不妥的。试想，如果没有足球运动员
而只有足球和运动场的话，能产生足球运动吗?第2，竞技运动文化不是实体概念而是关系概念。
也就是说，竞技运动文化中的两要素不是相互分离独立存在的，而是彼此关联相互作用的一个
统一体，第3，人的自我完善这一文化目的是竞技运动文化成立的必要条件。凡是不符合这一
目的的行为不能包含在竞技运动文化的范畴之中。也就是说，不能把竞技运动现实中出现的各
种消极现象归因于竞技运动文化本身，而应归因于其社会背景。
3 结论
　　竞技运动是一个具有文化性、社会性的复合体，竞技运动文化只是竞技运动的一个组成部
分。从构造论的角度来讲，不应当把这两个概念等同起来。竞技运动文化受人的自我完善这一
文化目的的制约，而竞技运动从客观上不受这一文化目的的制约。因此，从文化论的角度来讲，
竞技运动与竞技运动文化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不能把两者相互混淆。把竞技运动中的消极
现象归因于竞技运动文化本身是不妥的，而应当从竞技运动的社会背景中去寻求原因。

1997―06―20收稿责任编辑：马宣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