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体育科技
CHINA SPOR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1999年 第35卷 第7期 Vol.35 No.7 1999



体育场(馆)内部承包的法律思考
王宾容　王跃新　张建明
摘要：体育场(馆)做为体育产业的组成部分，在体育产业发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体育场(馆)如何运作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已成为社会各界尤其是体育界人士广泛思考的问题。体育场(馆)的生存和发展涉及到诸多方面的因素，而体育场(馆)内部管理模式将直接影响到体育场(馆)外在的市场竞争力，以内部承包的形式调动体育场(馆)内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已成为体育场(馆)广泛采用的方式。本文仅从法律的角度对体育场(馆)内部承包合同的特征、内部承包合同纠纷的解决、内部承包合同的内容、内部承包部门的对外关系等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体育场∥体育馆∥承包∥法律∥探讨
Legislation Consideration of Internal Contract
for Running Gyms and Stadiums
Wang Binrong, Wang Yuexin, Zhang Jianmin
Abstract:As a component of sports business, gyms and stadiums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development of sports business. How to run gyms and stadiums in order to meet the need of market economy development becomes a serious problem for all walks of life, especially for sport circle. Nevertheless, the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of gyms and stadiums is related to many factors, but the internal management of gyms and stadiums directly influences its competition capacity in the market economy. Running gyms and stadiums with internal contract to bring every positive factor has become a method that employed by many people,peoples. In this article, the author want to analyse the following problem from the angle of legislation: 1) the character of internal contract 2) how to settle the contract dispute 3) the content of internal contract 4) the external relation for the department of internal contract
Key words:stadium∥gymnasium∥internal contract∥legal∥discussion
1　体育场(馆)内部承包合同的法律特征
　　本文所称“体育场(馆)”系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体育场(馆)，如北京工人体育场、首都体育馆、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等。英东游泳馆虽冠以“馆”之名，但却仅为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内部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此类“场”、“馆”不属本文所论及的体育场(馆)范围。
　　在阐述体育场(馆)内部承包合同的法律特征之前，我们有必要了解法律意义上的承包合同的特征。
　　承包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即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民事主体，为实现一定的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但其又有特殊性，承包合同是指财产所有者将财产(包括财产的经营资格权)交给另一个民事主体，由其经营管理完成一定的任务，由此双方就各自权利、义务所订立的协议。把自己所有的财产交给对方经营管理的一方为发包方，对发包方的财产享有占有和经营管理权的一方为承包方。
　　发包方将财产交给承包方经营管理，这是构成承包合同的一个方面，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静态分离；承包方利用承包财产进行经营活动，完成各项承包任务，这是构成承包合同的另一个方面，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动态分离；伴随着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发包方开始承担财产的风险责任，这是构成承包合同的第三个方面。三者的结合，便形成了承包合同。
　　本文所称体育场(馆)内部承包合同是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体育场(馆)与其职工就完成体育场(馆)内部各部门的工作任务和指标而达成的有关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文所称体育场(馆)内部承包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体育场(馆)内部承包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但维系他们关系最主要的是上下级的行政隶属关系，体现了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2.本文所称体育场(馆)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人是该体育场(馆)的内部职工，与体育场(馆)存在劳动关系，具体表现为与体育场(馆)签有劳动合同，承包人依照国家有关工资政策或与体育场(馆)的约定领取相应的工资，享有相应的福利和劳保待遇。从司法实践看，这是判断某一承包合同是否为内部承包合同的重要标准之一。
　　3.体育场(馆)内部承包合同实现的不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而是经营权的分解，即体育场(馆)依法享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而体育场(馆)又将其享有经营管理权依照与承包人签订的体育场(馆)内部承包合同将其分别授权于各承包人，这是体育场(馆)内部承包合同与纯法律意义的承包合同的本质区别。
　　综上所述，严格地说，体育场(馆)内部承包合同不同于法律意义上的承包合同，也不属于经济合同，而仅仅是一种管理方式，是将体育场(馆)同其所属的部门和职工的行政隶属关系改变为经济行政关系，通过合同的形式将体育场(馆)欲实现的整体目标分解到各部门，使体育场(馆)和体育场(馆)内部各部门及职工的权利、责任、利益紧密结合起来。
2　体育场(馆)内部承包合同纠纷的解决
　　解决一般合同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是仲裁或诉讼。所谓仲裁，是指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做出裁决，从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诉讼是指合同纠纷的一方当事人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起诉，审判机关受理后，依法对合同纠纷进行审判并做出判决，从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体育场(馆)内部承包合同是体育场(馆)内部实施的经济管理合同，由于合同主体的不平等性和隶属性，使其与经济合同有着本质差别，其争议解决的途径无法采用仲裁或诉讼的方式，即仲裁机构、人民法院一般不受理此类案件。发生纠纷后，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协商解决或请求上级主管部门调解。
　　早在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经济审判工作的通知》中就指出：“许多企业内部的经济纠纷，要求法院受理，这类纠纷原则上应由企业或其上级主管机关处理”。“企业内部的承包合同纠纷，大部分应由企业或其上级主管机关调处，极少数违反法律，必须由人民法院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体育场(馆)的合法权益应予保护，承包者的合法权益也应保护，在仲裁
